《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两者区别:
一、管理体制不同
①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
②工程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二、执行模式不同
①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①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②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②《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五、规范的主体不同
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总的来说,招标投标有些不属于政府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的限制,可以自筹资金但是受招标投标法的管束,而政府采购两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属于政府行为,由财政统一拨款。各位招标投标人现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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