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投标时水泥按照业主指定价进行组价,施工过程中按照业主招标确定的供应商供应的水泥市场价进行低扣高补。其中投标组价水泥390元/吨,施工时材料价格大跌,供应商供应的水泥为260元/吨,这样材料调差时业主需在我方计量款中扣回130元/吨。
只要拌合混凝土就必须从业主指定的供应商那里进水泥,不用就是违反合同,用供应商的水泥,就必须调差。
本项目地处嘉兴市郊区,周围有几家大的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过了解和测算分析,商品混凝土公司由于地材和水泥进货渠道以及机械使用效率高的因素,拌合成本与我方拌合站相差不多。因此我方向业主上报文件,以抢赶工期为理由,要求使用部分商品混凝土,得到了业主同意。
在水泥调差时,我方就提出,没有使用供应商的水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应该进行调差。使用商品混凝土,也得到了业主的同意,并没有违背合同,最终项目节省调差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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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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