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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厂房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案例分析

发布于:2022-06-21 09:57:21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解决争议已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成为明确争议价款的重要手段,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往往成为明确争议价款的主要依据。因此,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合规、专业、客观、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我司曾经负责并已完结的某工业厂房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案例进行深度地分析,提出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典型、突出问题,总结鉴定方法、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水平,促进工程造价鉴定行业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1.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受某法院的委托,我司对某化工建工有限公司(承包人)与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关于某造纸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称“本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项目实际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便已实际使用,双方商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7日。
 

 
因施工期间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理解不一、材料价格异常涨价、挖孔桩塌孔产生大量修复费用、对定额套项理解的差异、签证数据前后矛盾等等原因,导致发承包双方对项目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剩余工程款。在诉讼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向法 院申请鉴定,发包人主张需扣除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部分工程价款,承包人申请对整个工程价款进行鉴 定。受托鉴定项目的工程价款涉及金额约1.07亿元(承包人起诉主张的金额)。  

 
2. 案件争议焦点及造价鉴定难点  

 
接到此鉴定委托以后,我司对项目资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分析,通过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编制报告、发包人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质证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看出,除了发包人主张的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需要扣除工程量以及签证中工程量明显有矛盾的之外, 双方对于工程量的争议并不大,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些事项的定性上面,归纳本案鉴定的争议焦点及鉴定难点如下:
 
(1)定额规定不清时应如何确定套项  
(2)签证修改施工方案、前后数据矛盾、签字不全等问题应如何处理  
(3)桩基检测费用应如何计取  
(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能否通过会议纪要修改合同约定,会议纪要是否经双方签字后便可直接采用  
(5)材料认价后改变材料组织实施方式应如何确定价格  
(6)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应如何处理  

 
3. 鉴定情况  

 
3.1 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在委托鉴定时,委托人向我司移送了以下资料:
 
(1)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洽商文件、会议纪要;  
(2)某项目竣工图;  
(3)某项目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  
(4)某项目鉴定送审结算书(承包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  
(5)某项目施工过程及竣工资料;  
(6)某项目监理日志;  
(7)某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8)桩基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  
(9)质证意见及庭审笔录等。  
上述所有证据资料均为委托人组织发承包人双方质证后,转交于我司的材料。  

 
3.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3.2.1主要问题鉴定方法
 
鉴定过程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实施了包括收集鉴定依据、熟悉图纸资料、踏勘现场、核算工程量、量价核对、询问当事人、提请委托人确认、内部复核、对争议事项会审等必要的鉴定程序。而针对不同的问题又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主要问题鉴定处理如下:  
(1)定额子目适用有分歧  
某省04定额对于脚手架的类型分为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框架梁柱双排脚手架等。当事人双方对脚手架定额的套用存在不同的意见,承包人认为应按照钢筋砼梁柱施工套取外脚手架、砌筑施工套取外脚手架、内墙抹灰套取单项脚手架;发包人认为只套取外脚手架,除外墙上的梁柱外的框架梁柱才单独套取框架梁柱双排脚手架。
 

 
鉴定方法:我司在做案涉地区某项目时曾组织某项目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月咨询某省造价站,造价站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某省2004定额中外架为一架多用,即有外架覆盖的框架柱(一周)都不再计算浇筑脚手架,虽造价站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但当时我司就此制作了调查询问报告,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因此鉴定意见中我司以当时的调查询问报告作为依据,外墙按照双排外脚手架计取,内墙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抹灰用脚手架,单 柱、单梁按照定额规定计算相应双排脚手架。  
(2)签证存在修改施工方案、前后数据矛盾、签字不全等问题  
1)旋挖桩塌方相关签证虽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修改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定方案,未进行埋设护筒施工。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塌方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承包人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要求的埋设护筒的方法进行施工,因塌孔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其提交的《旋挖钻孔灌注桩坍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已明确修改施工方式为不埋设护筒,此方案已经发包人审批通 过,因此,塌孔增加的费用应按照签证的数据按实计取。
 

 
根据承包人2016年5月30日编制的经发包人2016年6月8日审批通过的《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中:“5.2钻机时需安装钢护筒,5.8.8施工用的钢护筒回收,在灌注结束后、砼初凝前拔出”。承包人于2016年5月30同时编制《旋挖钻孔灌注桩坍塌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于2016年6月8日审批通过。  

 
鉴定方法:提出我司观点,首先,从时间上看《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与《旋挖钻孔灌注桩坍塌专项施工方案》为同时提交并同时审批通过的,二者是并行关系而不是代替关系;其次,从内容上看《旋挖钻孔灌注桩坍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是阐述的是防止塌孔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而并未改变《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因此,承包人仍应按照《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进行施工;第三,擅自改变埋设护筒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对于施工质量势必会造成较大程度的影响。  

 
但由于证据材料的认定应由法院确定,《旋挖钻孔灌注桩坍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应被认定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埋设护筒施工,以及塌孔的原因究竟该归责于谁均应由法院认定,因此,我方将此部分签证所涉及的金额列入争议部分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挖孔桩工程签证单中,所有签证单均经过监理、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有一份签证单现场收方记录及孔桩收方记录统计表孔桩土石分布数据不一致,相互矛盾。发包人认为涉及此部分内容的所有签证单都不应计取,应按照地勘报告估算挖孔桩相关数据。  

 
鉴定方法:地勘报告仅为体现地质情况的基础资料,其并不能反应每根桩的实际开挖情况,每一根孔桩的开挖深度应以现场确认的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深度为准,因此挖孔桩相关工程量按照工程签证单及后附现场收方记录、孔桩收方记录统计表的数据计入鉴定意见, 对于其中一份的工程签证单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孔桩收方记录统计表的数据计入鉴定意见。  

 
3)搭设脚手架时由于回填土较厚,又因当地雨水较多,且二层层高较高,板厚也较厚。为保证安全,承包人制作施工方案报请发包人审核,即在回填土上增加C20砼垫层后再在其上搭设脚手架,监理及发包人均签字同意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方案实施,后承包人实际按照方案实施。  

 
鉴定方法:根据《关于某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的说明:安全防护措施费定额已包含的费用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用安全生产设施的费用。如......脚手架中安全网的设置...... ,又根据04定额章节说明“其他措施项目费”中的说明:“为确保施工安全需要而发生的其他安全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因此增加C20砼垫层的三张签证按实计入鉴定意见。  

 
4)独立基础超深换填的相关签证单,部分签字齐全,部分签字不全,仅有监理签字,无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未加盖发包人公章。  

 
鉴定方法:签字齐全的按实计入鉴定意见,签字不全(指仅有监理签字,无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未加盖发包人公章)部分作出推断性意见,此部分签证所涉及的金额列入争议部分,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桩基检测费用
 
根据某省04定额说明,桩动测检测、桩声测检测费并未包含在相应定额项目中,若实际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实际支付费用,则发包人应另行支付此部分费用予承包人。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承包人提交了桩基检测报告、第三方机构报价清单,但检测报告显示委托单位为发包人,且无法确定费用由谁支付。我司提请委托人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资料,但双方均未提交。
 

 
鉴定方法:根据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量结合市场价格计算桩动测检测、桩声测检测费,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参考判断。  
(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后期双方通过会议纪要修改合同条款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材料价差按《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施工期间前80%的工期月份颁布价格进行平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间《 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远低于市场价,故向某市住建局书面申请自建预拌商品砼搅拌站,后某市禁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7月14日复函承包人:“请你单位严格按某府办函[2015]14号、34号文件精神使用预拌混凝土,结算价格按某市市场价据实结算”。基于此,承包人于2016年8月8日致函发包人要求对商品砼进行认质认价。发承包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会议,并现场通过电话询价,最终确定以某商品砼公司所报价格进行结算,并附核价表,各方签字盖章均齐全。
 

 
此后,发包人于2017年1月22日就商品砼价格认定事宜召开会议,并制作“关于签证资料的会议纪要”,纪要中载明“乙方要求甲方市场询价并另行签字,事后经甲方调查,发现某市信息价中有关于商品砼的价格信息,...... 双方一致同意关于商品砼事项,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执行......”。但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字时表示“以最终达成的补充协议为结算依据”,此后双方并未签订关于商品砼价格计取的任何补充协议。  

 
在诉讼中,各方主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理解不同,承包人主张某市并未发布合同约定的《某市工程造价信息》,而仅有某省发布的信息价中该市区的价格。经查,某省仅发布了《某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某市区的信息价,而并无《某市工程造价信息》。  

 
鉴定方法:  我司认为,基于承包人在向某市住建局发函申请自建搅拌站的函件中可以看出,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的理解与发包人的理解是一致的,即某省发布的信息价中某市区的价格,但基于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如何适用以及双方是否在认价后又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达成了否定认质认价的一致意见,属于法律问题,应由委托人认定。因此,最终按照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和《某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某市区的信息价分别计算,作出供选择性的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5)材料认价后改变材料组织方式  
承包人于2016年8月18日致函发包人要求对“成品预应力屋架、成品预应力屋面板、成品预应力雁形板”进行认价,发承包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会议,并在会议现场通过电话询价,最终确定以某钢结构公司所报价格进行结算,并附核价表,签字盖章均齐全。在诉讼中发包人提出认价时是以成品价格进行认价,但此后实际是由承包人将制作预制构件的相关机械、材料等运至施工现场,并在施工现场进行预制。
 

 
我方认为由于承包人致函发包人时提出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为“成品预应力屋架、成品预应力屋面板、成品预应力雁形板”预制构件,需外购,而双方也就外购成品预制构件的价格进行了认价,但发包人提出前述预制构件并非由某钢结构公司制作,实际由承包人自己在现场制作,同时承包人也未提供实际支付给某钢结构公司价款的证明材料,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此部分预制构件是否由某钢结构公司实施。若本项目预制构件确实由某钢结构公司,根据某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某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文件的相关解释,我司认为不适宜于套用某省2004定额中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相关定额计取相关费用;其次,某钢结构公司在施工现场制作预制构件属于改变施工方法的情形,认价时所确定的购买成品的认价基础已改变,不宜再直接按照认价计取。  

 
鉴定方法:我方根据市场询价,成品预制屋架按照10500元/榀计算运输费用;成品预应力屋面板、成品预应 力雁形板等按照每车运输32t,4000元/车计算运输费用,予以扣除由于施工方法改变而相应减少的大件成品预制 构件运输费用。由于现有证据中未提供某钢结构公司人员在现场制作预制构件所增加的差旅费、设备费等证据材 料,未计算施工方法改变而增加的相应费用。  

 
因此,由于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前述预制构件是否由某钢结构公司在现场实施,我方按照认价价格、现场预制定额套价、以认价价格为基础扣除成品构件运费三种方式分别计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承包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发包人提出承包人部分项目未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比如抹灰厚度不够、部分纱窗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某些部位钢丝网并未实施、膨胀带未加附加钢筋、马凳筋间距不合格、因承包人未按设计施工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等等,发包人提交了对前述情况的影像资料,但影像资料大部分均未体现制作时间不能明确是施工过程情况还是完工后的情况、地点也不能明确确定为案涉项目现场,因此承包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
 

 
鉴定方法:基于本项目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实际情况,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鉴定:1)对于发包人提出的因承包人未按照设计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事项属于质量鉴定范畴,我司无权鉴定,予以剔除;2)对于虽经使用但不影响现状核实的部分比如钢丝网实施情况、抹灰情况等通过现场勘验进行核实,各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按实计入鉴定意见;3)对于膨胀带加固钢筋、马凳筋间距等需要专门仪器检测的部分,告知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另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交委托人。  
3.2.2鉴定意见
 
根据前述分析,由于商品砼价格作为主要材料价格,每一单位工程中全部涉及,因此无法就某一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作出确定性的意见,因此,综合考虑预制构件认价如何计取、合同约定认价部分不参与下浮、税金跨段等多个因素,作出了整体的供选择性意见,具体详见表1;对于签证签字不全、签证原因归责、等证据存在瑕疵的事项列为争议,作出推断性意见供法院参考,具体详见表2。  

 

 
3.3 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问题  
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作出后,承包人提出少部分异议,发包人提出了较多异议,但围绕的重点仍然是前面所述的争议焦点问题。我司对双方所提出的异议一一审核,对于确属失误的项予以修正,对于属于需要委托人认定的列为争议的事项仍按照争议列出,然后制作书面回复意见提交法院转交当事人并将其纳入鉴定意见中作为附件。  

 
4. 出庭作证情况  

 
委托人在收到我司的正式鉴定意见后,组织了开庭审理,要求我司鉴定人员出庭参与质证,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庭审过程中,我司先就鉴定意见及重要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此后分别接受了原告、被告、法官的询问,各方询问的重点仍是围绕着前述所列的争议问题, 由于我司提供的是供委托人选择性的意见,表格较为复杂,法官也就鉴定意见表格中的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询问,包括我司依据的哪些证据材料、如何计算的、我司的意见等等,同时就发包人申请对桩基长度进行检测的相关事项也询问了我司的意见。  

 
5. 取得的效果  

 
针对本鉴定项目,通过我司长达半年的不懈努力,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严格按照鉴定委托要求、现行鉴定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数次与委托人及发承包双方一起进行案件的分析、取证、质证,数次发函给委托方,先后出具了“鉴定征求意见稿”、“鉴定意见书”,最终的鉴定结果被委托人采信。  

 
6. 经验总结与体会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往往作为委托人裁判的重要证据,其准确、客观与否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过程证据资料不充分、证据资料矛盾、法律与专业问题同时存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案件中,为防止“以鉴代审”,往往无法直接作出非常确定的鉴定意见,但从委托人的角度来说,可能希望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多的是确定性的意见,那么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如何做到不“以鉴代审”又达到委托人要求的鉴定应有的深度,值得深思。经过对上述案例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经验:  

 
6.1 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宜作出选择性意见,除非委托人明确要求  
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为:“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不难看出,工程造价鉴定并非简单的按图计算或者按现场实际情况计算,还存在“鉴别”、“判 断”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为活动,切忌不经鉴别、判断就直接作出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比如当定额说明不清时定额子目的选用问题、土石比确定问题等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本就是属于鉴定人需通过专业知识解决的问题,不能以当事人主张不同,就直接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选择。  

 
6.2 在出具供选择性意见时,最好提前与委托人沟通,并就专业问题给出鉴定人的观点  
根据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选择性意见是由于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为使鉴定工作不至于停顿,鉴定人只好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文有以下规定:“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因 此,从程序上说,对于证据有矛盾的,应先由人民法院认定后再交由鉴定人选用,虽然目前现实情况是,在鉴定前委托人大多不会就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但对于影响较大的争议证据材料或者合同争议应提前与法院沟通,尊重法律赋予委托人的权力,委托人如不认定证据效力,再出具供选择性的意见供委托人选择,以免最后出具意见时,委托人看到复杂的供选择性意见难以消化。
 

 
总而言之,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活动,鉴定人应结合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尽最大可能地就案涉项目的工程价款给出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为委托人的裁判提供有力的证据,为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nd


        

全部回复(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行善积德行

    学习学习,谢谢

    2022-06-30 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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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夜有人吟阕

    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2022-06-28 17: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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