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石峥嵘:本文阐述"大开间短走道"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的基本概念及应用要求!。
通常情况下,只有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方可应用“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其他情况的安全疏散,均应遵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
2、示例:图示1中,当房间的某点发生火灾时,人员通过疏散门、疏散走道,进入疏散楼梯间等安全出口。其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疏散距离L1应满足《建规》5.5.17第3款规定,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L2,应满足《建规》表5.5.17的规定。以一、二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例,L1不应大于20m(25m),L2不应大于25m(31.25m)。
(图示1)
2、示例:图示2的大开间场所,位于一、二耐火等级建筑内,一个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另一个疏散门通过不大于10m(12.5m)的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适应“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b1+b2)、(a1+a2)均不应大于30m(37.5m),(L1+L2)不应大于10m(12.5m)。
(图示2)
(图示3)
3、大开间场所的不同疏散门,不应通向同一安全出口:
图示4中,大开间场所的两个疏散门通向同一安全出口,即使L1、L2满足不大于10m(12.5m)的要求,也不适应“大开间短走道”疏散模式。
(图示4)
(图示5)
(图示6)
2、同一房间不同区域的运用:
实际应用中,当无法保证室内任意一点均满足“双向疏散”的要求时,可分区域处置:
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37.5m);不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示例:
图示7、图示8为一、二耐火等级公共建筑,L1、L2均不大于10m(12.5m),大开间场所中,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不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为单、多层建筑时不大于22m(27.5m),当为高层建筑时不大于20m(25m)。
(图示7)
(图示8)
注:本文中,大开间场所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参照《建规》表5.5.17的“其他建筑”类别处置。
补充说明:
1、本文所述的小房间长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本文所述的大开间短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安全疏散距离。
2、本文所述的房间疏散门,均为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3、本文所述的双向疏散走道,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本文所述的单向疏散走道,即规范所述的袋形走道。参考专题:消防安全疏散-单向、双向疏散的概念及意义!
4、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表5.5.17增加 25%,本文所述的30m(37.5m)、10m(12.5m)、20m(25m)、22m(27.5m)、25m(31.25m)等,括号中的数值为疏散距离增加25%后的值,其他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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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感谢楼主的转载分享,阅读并学习了安全疏散-大开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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