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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于施工合同缔约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发布于:2022-06-08 10:57:08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工程原创版块 [复制转发]

工程合同签订中,作为合同条款的提供方, 一般主要条款和框架都已在招标阶段确定,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合同条款框架一般出自省城乡建设厅《 **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 如果相关约定较老或不适用,则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下发自 2021 1 1 日起的实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


其中,合同文件一般分三个部分: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部分。

协议书一般包含: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条款一般为释义, 一般不 做更改但做省略处理 ,需列明通用条款的检索文件:如 “通用条款;按照原 **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的通知》 (* 建发 [2007]110 ) 印发的由原 ** 省建设厅、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执行。”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 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合同条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可以不连续,但是要和通用条款逐条对应)

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 无" ; 或划 "/"

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其中,对于专用条款的修改方面,不可过于加重非合同条款提供方的责任,但我国法律讲究 协商一致 的原则,部分 不太平等的条约,也可以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注意要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将“ 不合理”作为衡量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判断基础,即民法典并非一律将此类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而是施加了一个“不合理”的限定标准,换言之,如该等格式条款既合法又合理,其内容应属有效。



民法典实施后,公司在商业活动中需注意:

第一, 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在设计格式条款时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如对文字、符号、字体采取加粗、划线等标识)对条款内容予以提示或说明,避免合同条款无效; 并且公司在设计格式条款时还需注意条款的 “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即使对方提出格式条款无效主张,公司亦能提出有效抗辩。

第二,如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接受一方,其可以依据 “升级”后的格式条款新规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而吃亏。

第三,合同条款尽量显得公平公正,在对乙方罚款的同时,可增加对乙方奖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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