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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排查”和“鉴定”是一回事吗?看看这篇文章怎么说!

发布于:2022-05-27 13:49:27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党中央非常重视,接连召开会议和发布指示,要求全力抓好 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重点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同时各个地方也迅速开展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其实早在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一个饭店坍塌,导致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的重大工程事故后,全国就已经开展了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城市范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也在同步开展的过程中。

对于这个排查工作,经常有人问笔者,这个排查有没有相关的标准啊,能不能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或者《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等相关标准进行排查,或者简单点,是不是按《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2014进行排查?

笔者听了,不禁有点愕然,问这个问题的朋友显然混淆了“ 排查 ”和“ 鉴定 ”的概念。如果说通规发布之前有人问这个问题还是有情可原的,国家标准对此确实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但通规发布后,这个标准已经相当明确了,那就是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 55022-2021。

为了搞清楚安全隐患排查为什么要依据这本标准,首先我们要先搞清楚 “排查” 的定义,目前各本规范对“ 排查 ”确实是没有定义的。但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排查的定义为:对一定范围的人、单位、设备等进行逐个 检查 或审查。注意,根据词义,排查的定义其实是一种检查,对于既有建筑的排查而言,无非就是对一定范围的既有建筑进行安全隐患检查而已。而 检查,则在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中有明确的定义和操作方法。

我们来看一下该通规的具体条文规定:

该通规起草说明中的“第三章   术语”一节中给出了检查的具体定义:

检查 inspection :通过目视观察或简单的仪器测量,了解既有建筑现状的行为。

其实这就是我们日常工作中排查的常规动作。

该通规第三章的题目即为“检查”,该章中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检查、如何进行检查、检查后应该怎么办等都给出了具体的规定,老陈将其中的重点内容列举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检查?

根据通规第3.1.1条、第3.1.2条和第3.1.3条,既有建筑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 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1次,在雨季、供暖季以及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特殊环境前后,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特定检查。

二、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通规第3.1.1条,既有建筑的检查应对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分别进行。通规第3.2节、3.3节和3.4节分别规定了建筑检查、结构检查和设施设备检查的具体内容。

由于本次自建房的排查为安全隐患排查,因此排查的重点应为建筑、结构排查中有关安全隐患的检查内容,可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根据通规,将建筑、结构排查中有关安全隐患的排查内容列举如下:
1、建筑检查

1) 屋面的渗漏和损坏状况; 

2) 女儿墙、出屋面烟囱、附属构筑物等的变形和损坏情况;

3) 外墙饰面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状况;

4 ) 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5) 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 、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6) 室内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2、结构检查

1 )结构的使用荷载变化情况;

2 )建筑周围环境变化和结构整体及局部变形;

3)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

三、检查后怎么办?

根据通规第3.1.4条和第4.1.2条,既有建筑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但发现存在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和修缮。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此时才进入鉴定的流程)

 1) 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 变形和损伤;

2)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 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4 )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 前;

5)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 、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 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 定和要求 ; 

7) 使 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缮:

1)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 

2) 结构构件损坏,承载能 力不足;

3) 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层存在脱落危 险; 

4) 屋面、外墙、门窗等外围护系统渗漏 ;

……(后边各项与建筑结构安全关系不大,就不一一列举了)

此外,通规第3.1.8条规定: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

(当然第3.1.4条和第3.1.8条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通规相关的条文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

         由以上所述可知,《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中如何实施检查,检查应进行什么内容,以及检查后应采取什么措施等均有着详细的规定。从事具体排查工作的人员切不可仅将目光聚焦在《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或其他鉴定规范上,对于既有建筑而言,《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对其也要有足够的认识,并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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