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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包一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可直接换发建筑总包一级资质证书!此地发文!

发布于:2022-05-24 13:57:24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2020年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通知》,明确: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2022年3月23日,住建部印发的《核准2022年度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中,有几家建筑企业公告: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 近日,浙江住建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里面指出: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企业可 直接换发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钢结构专包最终还是回归到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上,至于 2020年8月7日 浙江省 发布的《 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条件 :

(一)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近 3 年承建过达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的钢结构项目。       (三)近期承建或积极参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


当时,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只是为了推动钢结构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型,对当地的一些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2020年12月住建部发布改革方案,明确钢结构并入建筑总包,现在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也是保持和住建部一致。 所以, 需要申报钢结构壹级的企业要注意了,如果能升到壹级将来换发建筑甲级,还是相当划算的!

 

      征求意见稿      

 
   

   
  • 具有省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 企业可 直接换发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 住房城乡 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 告知承诺审批


  • 对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予以支持


  • 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鼓励施工总承包 特级 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 各行业、各等级 施工业务, 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3础设施项目建设, 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


  • 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 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 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认定一批浙江省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原文如下:

【进行中】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2年5月18日-29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505792094@qq.com。

2.电话至:0571-81050843、81050839。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 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 号), 进一步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 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 。实施本省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 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到 2025年,力争培育15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0 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 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发展一批在智能建造、绿色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走在前列,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专业生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培育认定一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入选建筑业示范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建设 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政府采购等方面 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深化资质审批服务。 对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 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四、优化建筑市场准入。 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参与轨道交通、机场 设施、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3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 鼓励省内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推动企业共赢发展。 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外地方国有企业强强联合, 开展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指导。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支持我省 建筑业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 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省建设 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省级建立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机制,引导支持市县政府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责任单位:省建 设厅、省财政厅)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责 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严格绿色建材评价认证, 推进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大力推广墙体 保温隔热技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责任 4 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尖兵”“领雁” 省重点研发计划,围绕低碳化、绿色化、智能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建设厅)对取得发 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建设厅)推进工程质量创优 创杯,每年“钱江杯”数量不低于200个。对获得国家级、省级 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 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八、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搭建有利于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高层次人才平台,引导 创新型青年人才向企业柔性流动。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在建筑业示范企业建立“新八级”职 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试点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鼓励高校对接建筑行业人才需求,逐 步扩大建筑类专业招生规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建设厅)


    九、完善走出去发展服务机制。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 角、西北、中部、西南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 台,帮助对接省外建筑业管理部门,在信息共享、市场推介、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责任 单位: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每年组织建筑业企业开展“联 盟拓市”活动,搭建平台支持省内企业合作承揽海外项目,鼓 励企业承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交通、智慧城市等新基建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建设厅)对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钱 江杯”等省内评优评杯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到2025年底,力争全省建筑业省外产值年均增长 10%以上,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亿美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十、加强境外承包工程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手续费、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建筑业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出口信用保 险支持力度,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参照我省支持外贸发展 政策,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一、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人才支付的一次 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 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7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建设厅) 


     十二、持续优化金融服务。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增信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加大建筑企业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 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 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三、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建筑业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后备资源库,争取推动 一批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指导金融 机构加大民营建筑业企业债券投融资服务力度。(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 证、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发债支持,降低企业发债难度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积极推动保证保险、银行保 函替代保证金增量扩面,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 签核保绿色通道,到 2025 年,力争每年通过保险机制为建筑业企业释放保证金 900 亿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 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浙江银保监局)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 80%提高至 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 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责任单 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水利厅、省审计厅)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地一开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优化专户开立、 变更和撤销等业务流程,精简业务资料,依托全省工资支付监 9 控预警平台实行数字化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五、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 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收益。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水利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后,按进度及时拨付,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得抽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 局)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若干意见落到实处。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切实破解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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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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