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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发布于:2022-05-12 10:22:12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7.0.1 验收申请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说明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当次验收遗留问题及其处理计划与建议。

7.0.2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根据验收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报告、工程档案资料,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工程验收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7.0.3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的意见和要求,逐项落实遗留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建议由上级部门协调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根据验收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批准实施。

7.0.4 原则上,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处理完毕。

7.0.5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及时组织验收。

7.0.6 遗留问题处理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档案资料的整编、存档、移交等按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7.0.7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且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移交工作。

7.0.8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移交工作,移交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7.0.9工程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递交经过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18。

7.0.10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颁发经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项目完成证书”,其格式见附录19。

7.0.11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完成工程移交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工程不同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别计算保修期,也可以按全部合同项目完成后计算保修期。

7.0.12实行委托或代建管理的项目,工程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是工程全面移交项目法人管理的依据。移交工作应在委托或代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7.0.13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法人进行工程移交时,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内确定的具体项目或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具体项目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他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档案等。


7.0.14工程移交过程中,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7.0.15工程移交后,如发现隐蔽性的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时,由工程项目接收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7.0.16工程移交后,由于设计、施工、材料以及设备等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工程项目接收单位负责组织处理,其他工程参建单位按照各自合同确定的责任承担具体处理工作和相应的处理经费。由于使用不当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工程项目接收单位负责处理,其他工程参建单位应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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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晓云
    潘晓云 沙发

    感谢楼主

    2022-05-12 15: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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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力哪吒
    古力哪吒 板凳

    感谢楼主分享

    2022-05-12 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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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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