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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施工合同验收

发布于:2022-05-12 10:08:12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2.1一般规定


     

2.1.1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2.1.2      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
2.1.3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2.1.4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
2.1.5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
2.1.6      施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2.2验收程序的基本要求


     

2.2.1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2.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2.2.3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2.4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
2.2.5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2.6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应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2.7听取被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
2.2.8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2.2.9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2.2.10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2.2.11根据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
2.2.12讨论并通过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保留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


2.3分部工程验收


     

2.3.1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3.2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2.3.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
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2.3.4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2.3.5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4。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签证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项目法人、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2.3.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3.7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2.3.8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2.3.9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2.4单位工程验收


     

2.4.1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5。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自收到单位工程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2.4.2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4.3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
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
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2.4.4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2.4.5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还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2.4.6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6。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2.4.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4.8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2.4.9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2.5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2.5.1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2.5.2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委托管理的项目应通知项目法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5.3合同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5。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2.5.4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
3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 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 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6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7 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8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2.5.5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情况;
5 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6 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 确定合同范围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 对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10 讨论并最终形成“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2.5.6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2.5.7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7。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2.5.8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自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4.8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2.5.9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倪老师
    倪老师 沙发

    棒!!

    2022-05-12 15: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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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古力哪吒
    古力哪吒 板凳

    棒!!

    2022-05-12 15: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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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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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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