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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规定(江苏上海市政房建)

发布于:2022-05-09 11:13:09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江苏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 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积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 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无锡市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锡建建市〔 202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我市建设工程防疫费用计取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实施 ,即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由于近期防疫政策调整,同时为解决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现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

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

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

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

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3日

 

安徽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组织建设行业复工复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0〕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分区分级精 准推进复工复产,明确各方责任主体防控职责,严格 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有序推动涉及疫情防控、 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建设。 防止开复工出现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二、依法变更合同约定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四、落实工程担保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按时支付工程款

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和结算工程价款,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和工资拖欠。

六、帮助企业落实支持政策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政策;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落实用工、金融等相关政策。

七、推进民生工程建设

优先保障民生,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 19.9万套,基本建成15.3万套。开工建设871个以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0951户。新增停车位7.5万个。

八、强化项目审批服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 “不见面”申报和审批,切实做到“随时办”。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相关企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先行办理。相关企业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九、优化房屋交易方式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通过自有平台、进驻电商等线上形式进行促销或居间代理。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简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推动不见面办理。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十、延续证照有效期

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住房城乡建设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其证照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满的,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有效,申请人可在疫情结束后 3个月内继续按延续进行申报。  

                    2020年2月28日

上海市关于新冠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本市建筑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建筑业相关企业反映集中的问题,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部分免责或全部免责主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的顺延

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要求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建设工程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进行合理顺延。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减损的义务。在疫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责任方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发包人不得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承包人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开)工;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发包人确需在合理工期内赶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重新编制相关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事由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履行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按照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依法依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企业要统筹抓好防疫抗疫和履行合同恢复生产,对已复(开)工的建筑工地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 满身情歌味

    感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2022-05-11 14: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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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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