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1.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22. 江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4.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
26.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27.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28. 内蒙古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0. 新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3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2. 陕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西南地区
3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3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3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38.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39.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0〕6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总体安排,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效推进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1.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2.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3.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造价并及时支付。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郑建文〔2020〕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 疫情影响 ,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复工复产条件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二、全力保障 工程项目 防疫物资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 开复工 ,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 有序复工 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小企业 ,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 不可抗力 。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七、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各单位办理 建筑施工 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八、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3日
江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地推动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复工复产,及时化解疫情期间施工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现就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1.因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的费用(含施工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防护人工支出、落实现场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人工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护费用。
四、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的价格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规定的价差范围进行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不作调整,价格变化幅度超出10%的,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和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费用的调查工作,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参考信息,为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服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0〕55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我委制定了《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影响和疫情影响期间均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算。
二、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确定停工期间损失费用及其相应承担方式;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三、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疫情影响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后,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停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工期顺延期间;可顺延工期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承包人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或顺延工期的原则。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四)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调增的价款列入其实际发生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四、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未停工且疫情影响期间持续施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发承包双方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指导。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和施工消耗量变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动建设项目和住建行业复工复产,现提出支持发展的有关意见如下:
一、突出重点,狠抓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一)全力组织重点项目工程开复工。根据市防控指挥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地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9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10个工作小组,深入建筑工地,按照导则一项一策督促指导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开复工工作。
(二)加大劳务用工输入力度。对接各省驻津办事处组织外地进津企业,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外地人员返津,并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车辆、驾驶员等防疫防护相关工作。不能自行解决外地人员返津的单位,凡具备一定规模的返津出行需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帮助企业落实直通车服务。鼓励各区住建部门组织本地建筑农民工队伍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复工。
(三)统筹协调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混凝土、建筑用钢材、玻璃门窗、墙体材料、建筑防水涂料等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接河北省畅通原料产地供应,与交管部门协调解决通行保障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高政务服务审批效率
(四)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按照减环节、压时限、降成本、强监管、保质量的原则,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从项目备案到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加快防控疫情应急工程项目审批。对与疫情相关的医疗、隔离和防疫物资生产、仓储项目继续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有关措施的函》执行。按照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原则,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和投入使用。
(六)完善“不见面”审批机制。疫情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所有政务服务事项不要求企业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个别无法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提交。经审核后的批准文书、证书通过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部分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既有房屋建筑内部改造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
(八)推行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责成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开复工防疫导则做好开评标活动的防疫工作,市、区两级招标监管部门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简化招投标流程,避免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充分发挥电子招投标平台优势,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抽取专家有困难的,可采用网上抽取、监督方式。
(九)施工许可全程网上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核发电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使用。
(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有关部门负责的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自动延长至疫情结束。
(十一)简化施工、监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手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以及总监代表不能及时复工到岗的,疫情结束后仍继续履职的,可不办理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临时派遣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负责相关工作;需要变更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关申请,网上办理变更手续。
三、政策支持,推动建筑企业恢复生产
(十二)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延误,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十三)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四、缓释压力,促进房地产业正常运行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线上销售。通过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实时公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增加项目情况简介、线上销售入口、剩余房源信息等内容,帮助购房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房源信息。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应用程序、网站、直播、线上选房等方式在线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
(十五)合并减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核环节。疫情期间,将资金监管的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的现场查勘与销售许可现场查勘合并办理,其它各节点拨付时不再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
(十六)合理分担防疫风险。疫情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造成的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开复工、竣工及交付使用问题,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要鼓励先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响应政府号召,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并做出实际贡献的住建领域企业单位,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2020年2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0】6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控制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提高发承包双方风险防范意识和合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体现合同交易的公平性,严禁发包方在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二、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超出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着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积极应对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工程发包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停工、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波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正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发生时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问题。工程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三、合理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订立合同,且对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规定的±3%执行。
因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产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包方或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发包方或承包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法院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规范合同订立和履约行为,指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做好建筑工程造价风险防控,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将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调整。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建筑材料、机械价格信息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主体做好研判,为工程造价风险防控提供信息支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山西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字〔2020〕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6号)要求,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施工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严格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加强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发布工作,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建标字〔2020〕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的决定,按照《山西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 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对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2020〕15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工期
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在建项目,顺延工期时间计算的终止日明确为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届时按照有关通知执行)。
二、关于风险等级种类以及取费标准
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分为低、中、高3个等级的实际,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由原按照4个风险等级计取调整为按照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3个等级计取,费用标准执行原规定。原规定的“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予以取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6日
内蒙古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
内建标〔2020〕9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复产中遇到的计价问题,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合同约定冬季施工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复工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范围从2020年1月25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疫情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分清责任、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制定方案,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枪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据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方案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办法。
(四)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所属的建筑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隔离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井签证,据实核算。
三、其他事项
(一)因疫情增加的费用,只计算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建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时,应合理考虑疫情防护产生的费用。
(二)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大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力度,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凡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期按照《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关于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3月16日起至自治区政府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通过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的原则及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予以全额追加。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照下列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红外体温监测系统、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用品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由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导致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变化特别是是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调查测算并及时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新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全力以赴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工期延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应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有关疫情防控费用、人工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可按以下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物资费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品费用)、防护人员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2) 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市场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调整办法。
2.因疫情影响引起工期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提前约定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相应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3、因疫情影响停工的项目,应在落实停工期间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分担损失费用。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复工工程开工前,详细记录并确认复工前已完工程的详细形象进度(工程量)及复工日期,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共同做好相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收集留存,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四、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招标文件条款;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签订补充协议。
五、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上述内容及时做好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加大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潘多娇; 联系方式:0991-8863718;邮箱:461582396@qq.com。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9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0〕3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
(一)施工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工期顺延的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工程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疫情影响,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未开工工程项目
(一)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应充分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三)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陕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1〕2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视频会议精神,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会议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现就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停工或延期相关费用
一是本次疫情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延续,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停工,其工期应予以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因发承包双方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正常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
二是因疫情防控造成停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的,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停工损失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损失费用计算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
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停工的,承包方应响应发包方合理工期要求,积极做好不停工各项工作,并及时确定不停工措施方案,施工降效幅度的相关费用报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配合并及时给予确认。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及疫情防控隔离、宣传教育、分餐餐具等防护管理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三、人工、材料及机械相关费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的,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尊重客观现实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是建设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健全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防疫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加强作业和生活区域等公共场所管控,认真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详细制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二是疫情防控的起止日期,以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实行封闭式管理之日起,至疫情防控取消封闭式管理之日止。
三是本通知未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要求,继续执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27号)的相关规定。
四是本通知所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事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保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电话:029-82258338,13991123379)。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甘建价[2020]14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文件有关要求,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的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期和停工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费用调整
1、人工费。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上调2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结合市场人工工资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执行。
3、防疫抗疫费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费用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4、临时设施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减少人员聚集、增加员工宿舍等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率上调5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三、其他
1、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对点返工接送费用、抵达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隔离人员工资)、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签证进入工程造价,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2、上述第二项第1、第3、第4条,第三项第1条调增的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
发布时间:2021-12-06来源:浏览:36603次【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分享到: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经信局、水务局、公园城市局,自贡市、乐山市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建设工程价格风险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精神,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价格风险防控意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价格风险防控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重要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近段时间以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工程合同争议大幅增加,有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主要原因就在于合同中未按规定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需要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价格风险分担意识,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制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因工程要素价格大幅波动引发的计价争议,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规范价格风险分担行为,合理约定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订合同条款时,应按规定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一)合理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
1.材料、构(配)件、燃料动力(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宜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宜以其费用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见附件)确定。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幅度一般不超过±5%,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金属材料、装配式构件、商品混凝土等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3%以内。
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
工程实施期间市场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认。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及时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单价。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同一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市场价,可参照下列公式取加权平均价:
AP=∑(Xi×Ji)/∑Xi
式中:
AP——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加权平均市场价;
X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数量;
J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单价;
i——某种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同渠道(批次)采购序号。
2.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宜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范围和幅度。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一般不超过±10%。
(二)合理约定价格调整方法
1.政策性调整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2.价格调整方法
(1)招标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方法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非招标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方法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方法
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的具体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照施工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包含的燃料动力费按可调价材料价格风险的规定调整。
三、维护合同公平原则,妥善处置价格风险争议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指导意见,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对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协商确定。
四、加强价格风险防范的宣传,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防控约定重要性的宣传,指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价格风险防控意识,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加强对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云南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复工、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复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相关要求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和预警预报;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渝建管〔2020〕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滚动推进项目开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1.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3.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委〔2020〕4号)、《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报批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开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住建〔2020〕12号
各市、沈抚新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稳妥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复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服务保障
(一)各市住建部门应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测,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现场安全指导服务,对申请办理恢复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项目,主动靠前服务、加快现场核查,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二)帮助建筑业企业做好防疫物资保障,主动向本地防疫指挥部汇报工程项目开复工面临的物资需求,商请有关部门拓宽渠道,帮助解决防疫物资严重不足问题。协调卫生部门对项目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交通部门帮助解决劳务人员和建筑材料、机械的运输问题,保证人流、物流畅通。
二、加快手续办理
(三)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全面推行网上投标开标,其他项目稳步推进;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采取视频踏勘、邮寄办理等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
(四)疫情期间,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无需再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交各市住建部门核对,只需上报电子申请材料和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的,可按延期办理。
三 、明确双方责任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四、科学调整施工工期
(六)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允许按照《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顺延,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五、合理分担防疫成本
(七)疫情防护费用:建设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八)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九)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六、稳定务工人员队伍
(十)各市住建部门要专题研究解决用工短缺问题,帮助建筑业企业早做人员储备,加快办理各项手续成立新的劳务企业,组织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对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终止时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二、科学调整合同履约变更
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允许按照《合同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开工的工程在签订合同确定工期时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的影响。
三、相关费用计取原则
1. 疫情防护等相关费用:建设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及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生的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及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2. 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 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 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所发生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四、其他有关事项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终止时间按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解除疫情防控时间而定,不另通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吉建造﹝202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三、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要求,施工企业对现有宿舍进行了改造或采取租赁等方式,使工地宿舍房间的居住人数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增加的费用可办理签证据实计取。未办理签证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15。
四、疫情防控期间,方舱医院、隔离点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双方、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收集、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
(一)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人工降效,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所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未办理签证的,其人工费乘以系数1.15。
(二)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经济签证予以确认。未办理签证的,其机械费乘以系数1.15。
(三)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四)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予以顺延,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价款,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予以调整。
七、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
八、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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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坍塌房屋鉴定报告曝光!检测机构或不具备鉴定资质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 长沙警方5月1日通报,长沙市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长沙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该起事故立案侦查。 经查,吴某勇(房主,望城区人)和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望城区人)、任某生(望城区人)、薛某棕(四川乐山人)等4人在该起自建房倒塌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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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学到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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