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 本)》 (GF-2020-0216)中时间节点 相关条款的梳理
项目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常出现难以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约的情况,这一般也并未影响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正常合作。
即便如此, 合同当事人也应确保过程资料形成的时间节点准确、合理,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因未按时间节点履约而丧失追偿的权利。
本文对2020《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件中涉及到的全部时间节点进行了梳理,并花了大量精力制作成了全网第一份专门针对示范文本的时间节点分布图。
PS: 在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的前提下,部分条款对时间节点的约定仍需遵照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
一般规定
1、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第1.1.4.8条)
2、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点。(第1.1.4.9条)
3、对于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第1.7.2条)
2
准备阶段
1、若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人员。(第.3.1条)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第8.3条)
3、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第20.3.1条)
4、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第8.1.2条)
5、专用条款不约定的,发包人最迟于计划现场开始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第2.2.1条)
6、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递交人员安排报告。(第4.4.1条)
7、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始施工前28天前或按照通用条款向发包人递交临时用水用电相关资料。(第7.9.21条)
8、确需在开工后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正常期限是指不影响承包人正常履约。(第2.3条)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第8.1.2条)
3
实施阶段
1、基准日后出台新规范,发包人或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决定是否按照新规范执行。(第5.1.3条)
2、图审或第三方审查: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将文件报送政府或第三方审查机构,承包人协助。(第5.2.3条)
3、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发包人应该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到货时间及地点,共同验收。(第6.2.1条)
4、资金使用计划、来源发生重大变更,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约执行的资金来源证明。(第2.5.2条)
5、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变更人的各项需公开信息书面通知承包人。(第3.1条)
6、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超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其履行职责;3.4.1
7、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通知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24小时内未发出,视为正式指示。(第3.5.1条)
8、商定期限:收到事由后的42天内或约定其他期限;公正的确定发出期限:商定期届满后的42天内或其他期限。(第3.6.2条)
9、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收到确定结果后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
都不发出通知:收到结果后28天仍未发出通知,视为双方接受且具有约束力。(第3.6.3条)
10、紧急情况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采取紧急措施,但必须在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第4.4.3条)
11、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需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第4.3.4条)
12、发包人要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4天内提出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接到二次更换报告后28天内更换;若承包人不提出改进报告的,则收到更换报告的28天内必须更换。(第4.3.5条)
13、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的,应提前14天递交要更换的人员报告。(第4.4.2条)
14、关键人员每月离开现场不超过7天的,经工程师同意;超过7天的,经发包人同意,并抄送工程师。(第4.4.3条)
15、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分包的,承包人在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向发包人提出分包申请,发包人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14内未表态,视为同意,承包人可自行分包,但必须在确定分包人后通知发包人。(第4.5.2条)
16、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设计文件修改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第5.2.1条)
17、承包人应在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第6.3.1条)
18、工程师对隐蔽工程不能按时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时间不超过4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不补偿费用;顺延超过48小时的,工期、费用都得补。(第6.4.3条)
19、工程师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第8.4.1条)
20、承包人如对发包人修订进度计划的通知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第8.4.3条)
21、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第8.4.3条)
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第8.9.2条)
23、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第8.9.5条)
2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第13.2.2条)
25、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第13.3.3.2条)
26、暂列金额: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第13.5条)
25、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第13.8.2.1条)
26、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第14.2.2条)
27、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第14.2.1条)
28、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第14.3.1条)
29、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第14.3.2条)
30、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第14.4.2条)
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第15.1.2条)
3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第17.2条)
33、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19.1条)
34、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第19.2条)
35、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第19.3条)
36、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第20.3.3条)
4
收尾阶段
1、竣工验收7天内,退还履约担保。(第4.2条)
2、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第8.2条)
3、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第9.1.2条)
4、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试验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第9.1.4条)
5、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第9.2.1条)
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第9.2.2条)
7、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第9.2.3条)
8、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第10.1.2条)
9、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第10.1.2条)
10、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第10.1.2条)
11、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第10.4.1条)
12、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0.4.3条)
13、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0.4.4条)
1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第14.5.1条)
15、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第14.5.2条)
5
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11.2条)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11.2条)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11.2条)
4、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第11.3.4条)
5、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第11.4条)
6、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第11.5条)
7、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第11.6条)
8、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第11.6条)
9、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第14.6.1条)
10、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第14.6.2条)
1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第14.6.3条)
12、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14.7.1条)
1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第14.7.2条)
6
竣工后试验
1、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第12.1.3条)
7
合同解除
1、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第16.1.1条)
2、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第16.1.1条)
3、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第16.1.1条)
4、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第16.1.1条)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第16.1.3条)
6、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第16.1.4条)
7、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第16.2.1条)
8、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第16.2.3条)
9、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17.6条)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第8.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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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和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并非即时清结。过程中会发生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市场调整、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约等原因造成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从而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交易基础产生变化,引发双方之间的争议,甚至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烂尾等局面。本文拟分析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人采用“材料价格调整”和“违约损害赔偿”两种方式救济的区别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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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感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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