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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管升级!一旦发生事故,限制招投标、追究刑责!

发布于:2022-04-29 09:47:29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导读

工程监管又升级了!

刚刚,住建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明确提出: 各地要 把重大风险隐 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 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 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 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 较大及以上事故 的,将对责任人员:
                     
  • 暂停或撤 销 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 实施 职业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 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 注 册证书 , 不准从事 相关建筑活动。

( 编者注 :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 。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 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 注册执业人员 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 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山东: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 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事故责任追究

1、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 “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 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 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 , 立即 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二) 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 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              
(三) 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 ,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              
(四)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五)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 顶格处罚 ,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六)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 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同时明确:              
  •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 ,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施工企业 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 2年。
  • 突出整治 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广东: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严重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                    



                   

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 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 两起以上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的, 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严惩事故责任主体: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 ,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 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 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 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 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的, 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 停止执业1年 ;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 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 。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 。
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 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 ,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 暂停 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 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 。
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 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委派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等制度,充分赋予安全管理人员 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 。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 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 施工作业监理旁站 ,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

上海: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 全面停止施工 。同项目一年内 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

  • 行业调查期间, 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 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的,一律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

  • 烟雨忆长安

    感谢分享,学习了

    2022-05-08 16: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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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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