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或撤 销 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 实施 职业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 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 注 册证书 , 不准从事 相关建筑活动。
( 编者注 :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 。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责任追究
1、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 “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 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 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 , 立即 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突出整治 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 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 两起以上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的, 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 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 施工作业监理旁站 ,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 全面停止施工 。同项目一年内 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
行业调查期间, 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 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的,一律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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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感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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