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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管升级!一旦发生事故,限制招投标、追究刑责!

发布于:2022-04-29 09:47:29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导读

工程监管又升级了!

刚刚,住建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明确提出: 各地要 把重大风险隐 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 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19年,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 较大及以上事故 的,将对责任人员:
                     
  • 暂停或撤 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 实施 职业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 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 册证书 不准从事 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 :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 。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 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1

特别重大

30以上

100以上

1亿以上

2

重大

10~29

50~99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

较大

3~9

10~49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4

一般

1~2

1~9

1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 注册执业人员 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 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山东: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 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事故责任追究

1、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 “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 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 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 立即 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 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 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 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 ,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 顶格处罚 ,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 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 ,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对施工企业 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 发生较大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 2年。
  • 突出整治 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广东: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严重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                    



                   

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 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 两起以上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的, 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严惩事故责任主体: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 ,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 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 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 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 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的, 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 停止执业1年 ;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 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
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 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 ,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 暂停 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 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
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 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委派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等制度,充分赋予安全管理人员 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 。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 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 施工作业监理旁站 ,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

上海: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 全面停止施工 。同项目一年内 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 行业调查期间, 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 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的,一律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 烟雨忆长安

    感谢分享,学习了

    2022-05-08 16: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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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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