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质量事故,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
(1)经修改处理仍留有质量隐患、影响结构安全;
(2)超过规定发生基础不均匀沉降、主体开裂,影响建筑物使用寿命,改作它用;
(3)影响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4)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2、一般质量事故: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的为一般性质量问题。
二、事故报告制度及程序:
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分公司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主管生产副经理,将事故原因、责任、处理措施及时上报公司质量部,质量部上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生产部、技术部、安全部,审核后报监理单位批准或报设计单位签认后,由质量部组织复核验证。
2、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上报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处理措施审批后由质安科组织复核验证后报公司质量部再次验证认可。
三、质量事故处理:
1、一般质量事故由各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组织分公司生技科、
质安科、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
(1)观察现场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
(2)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制定处理措施;
(3)主任工程师批准处理措施;
(4)项目部责令班组限时实施;
(5)分公司质安科作实施后验证;
(6)做好记录。
2、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量部、安全部、生产部到现场会同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必要时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进行处理。
(1)观察现场情况,分析事故原因,作出结论;
(2)由项目部(必要时由公司技术部或设计院协助)制定处理措施,主任工程师审核报总工程师,进一步审核后报监理单位批准或报设计院签认。
(3)项目部负责实施处理措施;
(4)分公司质安科对处理结果验证后报公司质量部再次验证认可,必要时验证工作由公司、设计院、甲方、监理、质监站有关人员参加验证;
(5)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作好处理记录。
3、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要及时,方案要尽量做到不留永久性隐患。
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
(1)局部的隐患由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组织处理;
(2)对经常出现,范围较广的隐患要报告公司质量部,发生隐患单位要写出预防措施,由质量部审核后发放全公司范围,以便消除各项目的同类事故苗头,保证工程质量。
(3)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和触犯有关法律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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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量部、安全部、生产部到现场会同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必要时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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