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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约谈|什么是约谈?

发布于:2022-04-25 13:26:25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截图自网页: 
     
http://sljd.mwr.gov.cn/gzyw/202204/t20220422_1570450.html      


水利部就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约谈部分省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022-04-22

2022年4月12日,水利部监督司会同水资源司等有关单位,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对2021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云南、西藏、新疆共8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辖的11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约谈,同时邀请相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会上,通报了被约谈地区发现的典型问题,如:超许可水量取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未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水统计或计量不规范等。8个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11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做表态发言,将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水利部要求,以本次约谈会为警示,深刻反省,对照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部分地区还表示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督促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会议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四个意识”,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履行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水治水的政治责任。二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剖析问题原因,找到症结所在,对水资源管理薄弱环节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三要充分发挥问责追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对严重问题、长期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分类分级处置,切实传导压力,落实整改责任。


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组织开展2022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近几年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开展“回头看”,充分利用监督利剑,全面执行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来源:
http://sljd.mwr.gov.cn/gzyw/202204/t20220422_1570450.html


什么是约谈?

百度释义:

约谈 (一种准具体行政行为) 

约谈指的是颇具中 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   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公众号“ 纪法思享”释义:

约谈,是指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分析讲评、警示提醒并督促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委针对领导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分析讲评、警示提醒并督促整改的一种监督措施。

约谈适用于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尚不构成问责、纪律处分的情形。如果约谈后发现约谈对象需要问责或者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程序问责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约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需要,市委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不认真部署落实。

(二)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产生一定影响。

(四)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严格,党组织软弱涣散或政治生态较差,组织生活不健全,作风建设流于形式。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党内和群众反映较多。

(六)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较多发生。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在信访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巡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依据纪委(监委)谈话函询相关规定进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约谈谈话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由市委负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内容确定约谈领导(主谈人)和约谈单位,必要时,可以由市委指定。

约谈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约谈单位)根据市委及约谈领导意见组织实施。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一般为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视情况约谈副职。

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可以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约谈,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八条 进行约谈,应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拟定约谈方案(附后),经约谈领导同意,并报请市委批准后实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十条 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内容后,提前5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约谈应当在办公场所进行。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根据约谈主题汇报有关情况;

(三)约谈人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

(四)被约谈人表态。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制作约谈记录(附后),参加人员签字。

第四章  后续处置

第十四条 约谈结束后,可以视情况印发约谈纪要,报送市领导及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

可以视情况,要求被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专题报告约谈单位、约谈领导,并切实抓好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发现约谈所涉问题不实的,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

第十六条 约谈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约谈人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事项落实不到位,经督促仍整改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非党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镇街、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实施约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会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约谈方案

          2.约谈通知书

          3.约谈记录

来源:水利部监督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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