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的通知,提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
(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或 未按规定组织专家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
第五条 基坑工程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 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 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二)基坑土方 超挖 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 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 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
2.基坑侧壁出现 大量漏水、流土 ;
3.基坑底部 出现管涌 ;
4.桩间土流失孔洞 深度超过桩径 。
第六条 模板工程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 ;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 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 ;
(二)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 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 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 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二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 不符合规范要求 ;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 不符合规范要求 ;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 未对 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 进行检查 ;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 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 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 ,标准节连接螺栓 缺失或失效 ;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 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
第九条 高处作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 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 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 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 ,且 未做可靠连接 。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 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 未采取相关措施 ,或地下水控制措施 失效且继续施工 ;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 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 ,且有不断增大趋势, 未及时采取措施 。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附: 《刑法修正案(十一)》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三,将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 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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