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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实务疑难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布于:2022-04-21 09:06:21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一》第24条


新司法解释一第24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参照”而不是  “按照”。  参照是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的体现,而不是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2.“折价补偿”而不是  “支付工程款” 。  新司法解释将支付工程款修改为    折价补偿,将工程价款支付的性质明确为补偿性,表述上更加合理,性质上    更加准确。

3.“合同价”而不是  “定额价” 、  市场价或者其他的价格。  不仅要参照合

同价,合同里面的具体条款也要参照的。


莫某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莫某以 靠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后莫某 请开发公司据实 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余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


1 . 莫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开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 违反了《建筑法》 26 条第 2 款规定 应确 认无效


2   . 鉴于建 筑工程特殊性, 虽合同无效   莫某与建筑 公司 的劳动 建筑材料已物化在涉案工程中, 依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 照有效合同处理, 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 程款    

莫某与建筑公 司主张应据实 结算工程款   其主张缺乏依据     


莫某与建筑公司不应获得 比合同有效时 多的利益 故判决涉案工程款依合同约定结算

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一》第24条


4.“质量合格”而非  “竣工验收合格”,实务的复杂性导致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不能一概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

5.  “合同价”的例外情形。

其一,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的情形,即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通过评估鉴定据实结算工程款。

其二,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的,可以不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其三,重新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形。


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时,如何结算工程款


《新司法解释一》第24条第二款:实际 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 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起草人推定最后一次合同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


黑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系法律单独赋予


《新司法解释一》第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工 程质量、  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 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一 》第24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 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 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 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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