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办〔2022〕1号),结合现行程序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流域管理机构规划计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
(一)加快完善水利规划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流域保护治理需求,及时提出拟组织开展的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建议,明确编制依据、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审批方式、进度计划等内容,并上报水利部。根据水利部印发的年度水利规划编制和审批计划,流域管理机构建立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有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推动规划审查审批,加快完善流域水利规划体系。
(二)做好水利规划编制。 流域管理机构承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域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重要河口整治规划等专业、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承担或参加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水利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参加全国层面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对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快编制进度,确保规划深度和质量,按时提交高质量的规划成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加强区域水利规划审查
1.审查范围。 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或参与审查的区域水利规划主要包括: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可能增加流域防洪风险、改变流域水资源配置和水利工程布局、直接涉及省际河流(河段)或跨国界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影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区域水利规划。
2.审查内容。 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方案与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情况,规划思路及目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达性,规划布局任务的合理性,规划项目安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
3.审查程序。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水利部审查的水利规划中,对于事关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国家水安全战略布局、流域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的水利规划以及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防洪规划,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流域管理机构应配合水规总院做好审查工作;对于其他规划,水利部委托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查任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水利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查任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印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4.有关要求。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规划审查机制,加强专业技术力量,落实审查责任,细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流域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区域水利规划经审批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
(一)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1.项目范围。 水利部职权范围内审查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
2.审查内容。 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符合流域(河段)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情况,在流域规划布局中的实施时序情况,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项目取用水规模合理性、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分解指标及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等符合情况,与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和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情况,以及强化流域治理管理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3.审查程序。 对流域管理机构直属项目,流域管理机构向水利部报送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报送审查意见。对地方项目,水利部受理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规划计划司安排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规总院开展审查,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召开审查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审查要求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加强专业技术力量,细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已批复的流域规划开展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审查责任终身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水规总院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可共同组织现场查勘、召开审查会,流域管理机构也可结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取水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或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开展集中审查工作,避免重复审查、多头审查。
(二)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对于水利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水利部行政审批平台受理后,由水规总院进行技术审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参与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前向水利部报送是否同意的意见。
(三)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相关工作。 地方在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技术审查等工作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可根据地方需求给予指导支持。
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和监管
(一)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和监管。 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审查签署权限要求,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并对本流域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二)加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和监管。 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批准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并对批准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四、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一)做好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审核。 水利部编制完成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后,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充分征求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应针对本流域范围内的项目,充分考虑项目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建设进展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水利部。
(二)强化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监管。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对本流域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督促和分析研判,对投资完成率低、地方资金到位不及时的地区和项目,尤其是重大水利工程,及时采取调度会商、挂牌督办、集中约谈等措施,督促地方抓好整改落实;对制约工程建设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利部部署,认真开展中央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送水利部,并对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建立重要水利工程台账。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流域实际,建立流域内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在内的重要水利工程台账,全面跟踪掌握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展、投资计划执行、效益发挥等情况。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全力做好规划计划管理各项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划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对工作组织不力、履职不到位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流域规划计划管理各项工作。
水利部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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