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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通知

发布于:2022-04-08 16:08:08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的通知

水监督〔2022〕156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我部修订了《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需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水利工程核对调整工作,6月底前报水利部备案后纳入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组织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备案, 6月底前完成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信息初次填报有关工作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修订稿)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部直属单位及所属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险源信息、隐患信息、事故月报信息和应急管理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安全生产承诺信息,经纬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一)信息报告 
       1.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2.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1)应由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3.符合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每年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5.本单位注册账号需逐级报请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用或删除,并在停用或删除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水利部监督司备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后,如管理单位未发生变化,管理单位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变更为运行管理单位;如管理单位发生变更,需将原注册账号逐级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用或删除,重新注册现管理单位账号并补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所属工程账号需报请流域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停用或删除。 
       (二)信息处置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二、危险源信息 
       危险源信息报告主要包括危险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险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风险等级、辨识单位、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危险源级别、类型、风险等级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堤防、泵站、淤地坝工程运行分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堤防、淤地坝)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规定填报,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填报。 
       2.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管理工程的危险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重大危险源信息。危险源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及时在信息系统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危险源,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填报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险源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重大安全风险工作场所要设置警示标志。 
       2.各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3.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备案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挂牌督办。 
       5.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工程的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三、隐患信息 
       隐患信息报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隐患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 
       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一)信息报告 
       1.隐患应按水库、水电站、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灌溉排水、淤地坝、农村供水等工程建设与运行以及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2.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隐患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排查出隐患也要按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察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5.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每月6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监督司。 
       7.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定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事故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事故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快报按规定直接向水利部监督司报告。 
       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和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2.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事故信息除事故快报、文字报告和信息系统月报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单位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6.水行政主管部门事故信息快报时限和方式。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7.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9.事故月报报告时限和方式。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10.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二)信息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信息 
       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以下简称“预案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信息(以下简称“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等四类信息。 
       预案信息包括预案基本信息、评审备案信息、定期评估信息、公开信息等。 
       预案演练信息包括应急培训记录、演练实施记录、演练评估总结等。 
       应急队伍信息包括队伍名称、队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队伍人员及联系方式、队伍人数等。 
       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包括物资和装备分类、物资和装备数量、物资和装备储备管理制度等。 
       (一)信息报告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案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预案信息,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备案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信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信息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预案应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预案演练信息,其中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本部门预案演练信息,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部门预案演练,及时填报预案演练信息。 
       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应急队伍信息。 
       4.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其中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本部门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5.信息系统将增加应急管理子系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本单位预案信息、预案演练信息、应急队伍信息及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7月6日前将本辖区应急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 
       (二)信息处置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应急管理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履行备案手续。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信息系统,积极与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附表
1、需录入信息系统的规模以上水利工程
2、事故情况表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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