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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与综合单价的差异比较及应用分析

发布于:2022-04-07 16:54:07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工程结算及签证、变更索赔实战


总价包死的合同还意味着单价与单价之间的平衡互调,有偏高的费用也有偏低的费用,如果因为没有发生现场验收而扣除相关费用,那么现场发生费用当时没有计价的内容是否也可以在增加呢?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如下次序描述: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都给予了计算并在投标书内计取了这笔费用;工程结算时,未进行考评及未获得安全文明工地,考评费及奖励费应该予以扣除。

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在投标书内没有计取,固定总价就不包括这笔费用,不应该扣除这笔费用。

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的比较

一、工程计价方式


A、清单计价包括:

1、实体工程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等。)

2、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总价=实体工程费+非实体工程费

B、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计价法:总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非实体工程的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注:非实体工程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措施费:环境保护、安全文明、临时设施、二次搬运、脚手架等


2、其它工程费:
A、建设单位:甲供设备材料费、分包工程费、暂列工程;
B、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费、深化设计费、总分包配合服务费(协调、配合)、甲供设备材料保管费


3、规费:与政府的接入费、办 证费、保险费等

二、选择

1、清单综合单价比较明细、清楚;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含混、不清容易产生分歧。

2、如果有变更,则增加费用的可能性更大,而实体工程量(或费)的增(减)并不与非实体工程量(或费)成正比;量(或费)增加得越多,反而量(或费)应增加得比例更小,这就有可能多计费。

3、清单综合单价作为积累资料更方便、分析更容易、加强管理、评标有利于横向比较;包干单价不好分离。

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建议:


1、采用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非实体工程费总价包干使用的办法。


2、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并确定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范围(建议:正负 5%,如果超出正负 5%范围才可以调整;市场涨跌很大的设备、材料类型的确定)。

3、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等,在本合同范围内(含变更)各总价包干使用;在本合同范围外的签证按造价比分摊增加。

4、以上 2 条可以作为非政府工程(非国家投资,自筹资金)招标条件的强制规定, 如果投单位接受就投,不接受就放弃。

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

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

什么是总价包干?

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

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 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

什么是单价包干?

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

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

优势:


一,方便控制成本。

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

二,利于决算。

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

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
象。

不足:


一,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


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


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


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


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


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


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行中肯定遇到麻烦。


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进行开口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之为“闭口合同”或“包干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施工合同形式。


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建筑质量标准提高、建材价格波动、工期延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的施工量增减等因素,如果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利益失衡,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约定了固定价结算的按固定价结算,但由于工程量变化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该以实际的工程量来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不按固定总价结算。


这里“重大变化”的标准是什么?该意见并没有具体规定。


《浙江高院解答》规定了 从约定的原则,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高院纪要》也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 这里的约定包括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对所谓“大包干”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如设计变更、施工变动等,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


《广东高院意见》规定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广东高院规定》规定,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 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深圳中院意见》规定, 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重庆高院意见》 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 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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