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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干货】工程造价中利息、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发布于:2022-03-30 10:30:30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来源:《中州学刊》2022年第1期,节选自作者论文,原标题《论利息之债 》

利息,除去逾期利息和罚息的类型,在常态、适当的情况下,应为本金的孳息,遵守原物与孳息之间关系的规则,不以违约与否为条件。即使没有利用资金的事实,利息也是本金的孳息。与之不同,违约损害赔偿必以违约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反倒与资金的利用无关,其确定不遵循资金与其利用对价之间关系的规律,而是根据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既然除逾期利息、罚息以外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的本质属性及所遵循的规律不同,功能存在差异,那么,在同一个案件中将两者并用,可以说有其理由。只是民法不高举惩罚的大旗,而关注损失的填补,力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平衡,因而在债权人一并主张利息和违约损害赔偿时应有限额的考量。

同理,因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相同于《民法典 》第 585 条第1款设置的赔偿性违约金,故逾期利息、罚息以外的利息与赔偿性违约金可以并存。换句话说,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外的利息时,还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同样,在债权人一并主张利息和赔偿性违约金时,应有限额的考量。

除逾期利息、罚息以外的利息与惩罚性违约金在本质属性及功能上确实不同,因而债权人一并主张利息和惩罚性违约金时应予支持,并且原则上不应设置上限,不适用《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29条的规定。

至于逾期利息、罚息,如上文所述,在本质上应属违约金。其属于《民法典 》第 585 条第1款设置的赔偿性违约金的,与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相同或相似,故可按照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予以处理;当然,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合同解释》第29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如果逾期利息、罚息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此类利息不同于违约损害赔偿,系对违约及债务人的主观状态予以否定的表现形式,与违约损害赔偿可被债权人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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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众号:看工王   毕业生的体验绝大多数是在基层,呆在第一线上工作,每天面对的是建筑工地的嘈杂的作业,如若是路桥工程在偏远的山区心情会更好,读上几本厚厚的书和面对农民工朴实的面孔感觉自己很幸福。谁谁被钉子扎脚了谁谁又被罚款开会了,夏天的高温和冬日的严寒体验是更难忘记的,工地上的生活实在是苦点,但这是必须该去的地方,基层更能考验一个造价人的能力与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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