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合同规定限额设计,但是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需要增加费用,建设单位以限额为由不同意调整造价,如何执行?
一般看EPC项目合同,从不考虑限额是多少,主要是看价格形式是什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也就是说企业投资可以在方案设计之后就发包,政府投资项目不但要求在初步设计之后才能发包,而且初步设计之后应该尽量明确初步设计对应的工程设计概算,然后合理地确定价格形式。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采用总价合同,EPC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的价格形式。
我们最近审的几个EPC合同,在招标甚至签约时都没有具体明确的合同价格,直到设计文件出来以后才会确定施工图预算,最终把施工图预算作为固定总价。所以固定总价合同也不一定就不能发生合同价款的变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文件第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规定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一个按照示范文本的价格形式确定的总价合同,原则上合同价格是不作调整的,但按照规定总价合同也是允许变更的。
如果这个项目中发生了变更,可以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3.3.3.1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新的费率或价格应从费率和价格表中的相关费率或价格中得出,并在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的情况下进行合理调整。如果无法从费率和价格表中推出相关的新的费率或价格,那么该项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成本加利润进行调整。至少可以确定,约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在发生设计变更时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2.1条关于确定合同总价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设计结果出来后需要发包人对该结果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进行确认,承包人报送设计文件时也可以要求附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并且施工图预算绝不能超过审批后的概算。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需要增加费用的情形,发包人可以审查设计文件以及相应概算文件的内容。
这个问题的结论就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排斥EPC总价合同变更后的调价,通过相应的调价程序,即便是总价合同也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本案中以限额为由不同意造价的调整并不妥当,限额是在施工图纸做出以后产生的,要想以此为依据调整合同价格需要满足变更的条件,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变更的规定,甲方原因提出的变更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以此提出调整合同价款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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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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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风险内变更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工期不得顺延!近日,长沙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我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在长沙市范围内,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以下称 EPC模式)发包的政府投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此通知。 通知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EPC模式总承包合同签订且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发生的变更调整,分为风险内变更和风险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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