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规定
1. 空气循环
厂房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民用建筑
1)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2)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 风机设置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二、供暖
三、通风
1. 管道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2. 排风系统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3. 防爆风机
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2)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无此要求。
4. 除尘器
1)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2)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3)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4)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5. 通风量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6. 防火阀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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