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住建部发文:两罚七撤!
建督罚字〔2022〕11号
张X:
2020年7月5日,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5人。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21〕1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明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下达开工令;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2号),你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给予你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罚字〔2022〕12号
陆XX:
2020年7月5日,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5人。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皖应急〔2021〕1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实施的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实施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3号),你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给予你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4号
晟XX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XX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因告知书一直无法送达你单位,2021年11月11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60日,至2022年1月1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处。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5号
魏XX:
经调查核实,你在淄博中海海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亿鑫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86号),你于2022年1月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6号
王XX:
经调查核实,你在贵阳花溪旅游文化投资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广西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04号),你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7号
耿XX:
经调查核实,你在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88号),你于2021年12月2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8号
王XX: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嘉定翔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1号),你于2022年1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19号
沈XX: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胤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0号),你于2022年1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建督撤字〔2022〕21号
苏XX:
经调查核实,你在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处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05号),你于2022年1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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