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个问题,大概情况是北京市某小区红线内的室外排水、消防等埋地敷设管道工程,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已竣工将近5年。按照《质量管理条例》质保期也应为2年。但目前物业公司以及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公司以《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内的5.0.6、5.0.7 “除采用隐蔽工程的给排水管道和公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排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为由要求质保期执行10年,咨询住建委(表示使用规程但不明确适用哪条),该规程的咨询电话表示(无论室内室外只要在红线内,均按照隐蔽工程给排水管道执行保修即10年),请诸位帮忙看看 如何怼?
发布于2018-06-28 0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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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2018年06月30日
你竣工验收不提交保修书?如果保修书未注明保修期,参考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采用隐蔽工程的给排水管道和公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
只有这一条,就没法反驳,只能按照保修10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