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报废年限汇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 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 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 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 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防烟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 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 ,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 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 , 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 ,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灭火器
5.20.3.1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 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 的;
b)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
c)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
参考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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