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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处理工程招标项目的投诉案件吗?

发布于:2021-07-29 10:24:29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某工程招标项目出现争议,投标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了投诉书。请问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该项目的投诉事项吗?

不可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依据《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上述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当由法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监察机构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个人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得代替行政监督部门行使项目投诉处理的行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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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4年8月7日,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田中人工湖景观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014年8月8日,署名张伟的人检举江西监理公司有被通报批评的不良记录的情形。 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江西监理公司因“赣县江西凯华白鹭湾四期”工程质量控制较差,于2014年7月25日被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此不良记录离江西监理公司提交的投标资格文件未超过6个月。2014年9月23日,评标办委员会成员在萍乡市招标办、萍乡市监管办、萍乡市重监办相关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对萍乡市田中人工湖景观工程施工监理项目2014年8月7日的开标结果进行了复议,并作出了复议意见书,复议意见书以江西监理公司未如实填写企业近36个月和总监理工程师受处罚情况视同弄虚作假为由,取消江西监理公司中标资格,由原第二名九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顺序人。同日,该复议结果在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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