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争议焦点之一
江西省监理公司认为萍乡市建设局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受理通知,构成程序违法。
萍乡市建设局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无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必须做出受理通知书的规定,因此程序合法。
裁决观点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赣03行终10号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故被上诉人萍乡市建设局对于其决定受理的案件,无须向上诉人发送受理投诉的文书,上诉人主张受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点 评
法院从程序合法,以默示视为认可的角度作出了行政判决。笔者并不反对,但笔者认为,从行政法学角度上讲,默示表示认可属特定的沉默形式表示,本质上是法律对不作为的一种推定。其认可有严格的限制,原则上只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习惯上已为人们所公认才能采用。如《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默示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信息传递,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限定》第十四条“诉讼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量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建议监管部门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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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常见“质疑”问题及解答1、哪些人可以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2、采购文件中应标注哪些接受质疑的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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