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 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释】
1. “05版规范”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规范”对于向内、 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 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 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我们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例如,国家 大剧院的蛋壳型外壳,我们无法准确说其到底是算墙还是算屋顶,因此“本规范”中对于 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釆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 筑面积。
但是要注意,因为围护结构本身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如果我们认定是斜围护结构时, 围护结构本身应计算建筑面积,而如果认定是斜屋顶时,屋面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 虽然有时很难对二者明确区分,但为了统一计算的原则,对于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情况做
如下划分:
(1)多(高)层建筑物顶层,楼板以上部位的外侧均视为屋顶,按3.0.3条计算建筑 面积。如图4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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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算方法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释】 本条款与“05版规范” 一致。 目前建筑物屋顶上的装饰性结构构件(即屋顶造型),各种材质均有,且形式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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