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 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释】
橱窗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有在主体结构外的。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橱窗(见 图30),其建筑面积随自然层一起计算,不执行本条款。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橱窗,属 于建筑物的附属结构,“附属在建筑物外墙”明确体现了这个含义。“落地”系指该橱窗下 设置有基础。由于“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的顶板、底板标高不一定与自然层的 划分相一致,故此条单列,未随自然层一起规定。
本条仅适用于“落地橱窗”。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3.0.13凸(飘)窗的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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