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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面积计算

发布于:2021-07-23 10:13:23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比2005规范】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释】

  1. “本规范”对于落地橱窗的界定有所调整,由“05版规范”中“建筑物外有围护结 构的落地橱窗”调整为“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

橱窗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有在主体结构外的。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橱窗(见 30),其建筑面积随自然层一起计算,不执行本条款。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橱窗,属 于建筑物的附属结构,“附属在建筑物外墙”明确体现了这个含义。“落”系指该橱窗下 设置有基础。由于“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的顶板、底板标高不一定与自然层的 划分相一致,故此条单列,未随自然层一起规定。

本条仅适用于“落地橱窗”。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3.0.13凸(飘)窗的 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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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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