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地块位于东莞市大朗镇长塘社区、求富路社区中心小学
旁,中心坐标为东经
113°54′59.37131″
,北纬
22°56′18.00115″
,占地面积约
2.74
万
平方米。场地外北侧为尚京文创产业园,西侧为大朗镇中心小学和长富社区居委会,
南侧为新世纪明上居住宅小区;东侧为荒地。根据《东莞市大朗镇长盛片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地块被规划为文化娱乐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
(
试行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类型。
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地块在
2003
年前为东莞
市大朗镇长塘、求富路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农用地和荒地,北部主要种植蔬菜、荔
枝树、龙眼树,南部为墓地;因场地西侧大朗镇中心小学施工建设
2003
年至
2008
年期间对本项目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平整,场地南部山坡被推平,并将弃土推移至
场地北部及周边区域,填土面积约
4500
平方米,填土厚度约
2-3
米,填方量约
10000
立方米,土壤类型主要为黄棕壤和赤红壤,场地内无外来填土;由于小学地块施工需
要,
2008
年至
2010
年间将本项目地块东南区域建设为建筑工人的临时工棚,为工
人的生活居住所使用;场地北部箱式变压器建设时间为
2009
年,型号为
S11-250kVA
,
因当时场地中部施工工棚临时用电需求搭建,于
2010
年场地西侧大朗镇中心小学完
工后其内部设备被拆除,箱体外壳遗留在场地内,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分析,
场地北部箱式变压器投入运行时间为
2009
年,因此不属于含多氯联苯的变压器,不
会造成多氯联苯的污染;
2010
年小学建设完成后,临时工棚被拆除,场地处于闲置
状态;
2013
年大朗镇人民政府将该地块收储,并规划为文化娱乐用地;
2018
年,项
目地块西北角约
200
平方米被长富社区居委会临时改为停车场,南部区域被当地居
民临时改为农田,主要种植蔬菜和瓜果。通过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地块内土壤
污染风险较高的区域为场地内填土区域、箱式变压器区域、农田种植区域、原施工工
棚区域和停车场区域,农田种植区域和停车场区域潜在污染物为有机农药类和石油烃
类。
本次初步调查共布设
16
个土壤点位,其中含
1
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
72
个土壤
样品(含
8
个平行样品),调查场地钻孔深度为
8-11m
,土壤样品从非硬化表层开始
向下采集,分别采集
4-5
层不同深度样品,监测项目为:
pH
、含水率、《土壤环境质
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以及
选测项目(有机农药类(
6
项)、石油烃类(
C10-C40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地
块土壤基本呈中性,土壤样品中重金属含量有检出,所有检出的重金属和无机物含量
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部分土壤样品中苯并
[a]
蒽、苯并
[a]
芘、苯并
[k]
荧蒽、二苯并
[a, h]
蒽、茚并
[1,2,3-cd]
芘有检出;其余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有机农药类
α-
六六六、
γ-
六六六、
β-
六六六、
p,p'-
滴滴滴、
p,p'-
滴滴伊、滴滴涕(总量)在本场地部分土壤
样品中有检出;部分土壤样品中甲苯、四氯化碳、氯仿、四氯乙烯有检出;部分土壤
样品石油烃类(
C10-C40
)中有检出,所有指标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组在场地内布设
5
个地下水监测井,场地外
1
个对照监测井,设计深度为
8-11m
,现场共采集
8
个地下水样品(
2
个平行样,
1
个对照样品),采样深度为水位
0.5m
以下,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 T14848-2017
)中的地下水质量常
规指标,包括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性状(
20
项)、微生物指标(
2
项)、毒理学指标
(
14
项),监测井
GW5
加测石油类。地下水监测井
GW1
中铁含量超过《地下水质
量标准》(
GB/T14848-2017
)
Ⅲ
类限值,超标倍数为
0.33
,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14848-2017
)
IV
类标准,铁总体上在珠三角地下水含量中较高,与区域地质
或土壤环境有较大关系。铁在地下水中不生成气态污染物,铁的超标可能属于区域性
问题;地下水监测井
GW5
中氨氮、耗氧量检出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14848-2017
)
Ⅲ
类标准,超标倍数分别为
34.6
倍、
5.9
倍,氨氮、耗氧量属于
一般化学指标,且在东莞市地下水环境出现超限值情况较常见。场地所在区域未来将
全面覆盖自来水供水管,不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饮用水、皮肤接触地下水、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
吸入室内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因此场地地下水铁、氨氮、耗氧量含量超过
《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14848-2017
)
Ⅲ
类限值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其余检出指标均符合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
)
Ⅲ
类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认为东莞市大朗镇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的要求,不属
于污染地块,可作为文化娱乐用地,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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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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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东莞市大朗镇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的要求,不属
于污染地块,可作为文化娱乐用地,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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