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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系统的总纲,第一条

发布于:2021-05-08 08:44:0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这一条是[[ 建筑防烟系统 ]]的总纲,是确定防烟措施的依据: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

[[ 建筑高度 ]]在《烟规》中多次出现,但是并不是每次意思都一样。

有的是为建筑定性:

这种情况与《火规》保持一致:指室外地坪到屋面的高度(3.1.2 3.1.3 3.1.5)。

主要的目的是确定高度对烟气的影响。

发生火灾时,烟气温度高,形成热压,非常容易从空间上部排出建筑。但是当室外风速足够大时,当风压超过烟气形成的热压时,烟气就无法正常排出建筑了。这种风压大于热压的情况不愿意看到的。

不同地区的风速并不一样,但是室外风速与高度息息相关。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8.2.1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8.2.1确定。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表8.2.1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z

可以看出随着高度的升高,风速逐渐上升。当高度到达一定高度后,风压超过热压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这是确定[[建筑防烟系统]]形式必须考虑的。

有的是为系统定性:

对于机械加压送风或机械排烟系统,是指“系统服务高度”(3.3 4.4);

对与自然通风系统是:指靠外墙的楼梯间高度(3.2.1)。

[[ 使用性质 ]]在《烟规》中主要区分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的特点是:人员少,人均面积20㎡/p左右,而且住宅建筑中的人员非常环境。

其他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的人员非常密集,办公楼的人均面积6㎡/p左右,商场的人均面积在2㎡/p左右,而且这些区域的人员对环境并不熟悉,疏散相比住宅更加慢。

这也是确定[[ 建筑防烟系统 ]]形式必须考虑的。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通过[[ 建筑高度 ]]为建筑定性,这是《火规》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火规》中根据形式分为:单层、多层和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又分为一类高层、二类高层。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是一二类高层的分界线,大于50m为一类高层、大于24m小于等于50m为二类高层。

#规范认为 一类高层的公共建筑受风压影响比较大,也就是高度超过50m时,高空风速大。

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只能采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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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规范的名称入手。建筑防烟排烟,明确的是建筑的防烟排烟,这个和建筑消防一脉相承。建筑是不可能为了消防而消防的,也不会为了防烟排烟而设置一种建筑。建筑消防和消防建筑,这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如果现有的消防手段无法满足现有建筑的使用。那么首先是要求调整消防手段,而不是去对建筑做大的调整。这一点在建筑消防的各个规范中都有体现。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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