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成了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专家学者的也极为关注,纷纷发表文章阐述对“评定分离”的看法。
有专家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专家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实际上,“评定分离”在招采领域并不是新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标权归评标委员会,定标权归招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模式的推行,最早是在2011年开始于深圳,后续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开来。目前,尚无公开的权威数据及报告表明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是否真的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招投标活动中由于评标委员会“权大于责”引发的种种问题。
小编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其好与坏,利与弊,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实践中寻找答案,“评定分离”制度也不例外。
对此,你怎么看?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时事快讯
返回版块1.06 万条内容 · 69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其好与坏,利与弊,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实践中寻找答案,“评定分离”制度也不例外,谢谢楼主分享好资料谢谢啦。
回复 举报
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其好与坏,利与弊,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实践中寻找答案,“评定分离”制度也不例外,谢谢楼主分享好资料谢谢啦。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