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经常在现场私自变更,然后拿着自行变更单进入结算,甲方审计人员往往会提出缺少现场监理和甲方代表的签字。
一番争议扯皮后,施工单位找到现场的事实情况,监理和甲方代表也出具事实证明报告,这样操作就可以增加这笔费用。
然而这笔费用真的该给吗?下面结合案例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详情
某住宅项目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独立框架柱1000*1000mm,柱网间距8米,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因为新购胶合板模板,拆除模板以后柱面和部分剪力墙面比较平整,项目部门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抹水泥砂浆。
柱面及部分剪力墙面用抛光机打磨平整以后,腻子多涂了两遍,竣工完成验收时监理没有提及任何质量问题。这种做法节省了抹20厚水泥砂浆和界面剂,中标清单有水泥砂浆项,填报单价为32.52元/m2,地下车库墙柱面抹灰工程量为8750平方米,此项清单报价为28万元。
工程结算时,甲方以施工时未完成此项抹水泥砂浆为理由,要扣除28万元的地下车库墙柱面抹灰费用。施工单位认为墙柱面验收已经通过,此项费用节约算是施工方的利润。此外,胶合板模板全部买新的、柱面及剪力墙面抛光机打磨、多抹了两遍腻子都会造成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又列项说明变更后的费用与原设计抹灰费用相差不大。
甲方认为施工单位私自取消地下车库墙柱面抹灰,这部分费用需要扣减,不然增加的变更也不能增加,因为增加的费用没有证明文件。 商务经理让现场确认已经完成部位的工程量,证明现场抹水泥砂浆的部位可以减少扣减工程量,但是项目部门没有把抹灰部位落实下来,最终结算甲方扣除了28万元。
原因分析
工程人按图施工,相当于军人以执行命令为天职。严格来说,不按图施工,甲方没让你铲掉重做、给予处罚,就已经很客气了。
1、脱离施工、脱离现场,没有过程控制,更谈不上预控机制。一次经营没做好,二次经营严重滞后,造成管理失控;
2、公司管理不到位,不放权项目部,或项目部不配备必要的商务人员。项目部团队毫无经济头脑,项目整体水平低下;
准备变更施工方法后,可这样向甲方陈述理由,据理力争:
1、取消原有的旧模板后,为增加模板刚度,添置全新的加强型模板,才能达到理想的平整度;
3、混凝土面抛光机打磨的成本增加、腻子费用的增加;
4、加快施工进度,业主提前使用,工程提前发挥效益。
这样变动不损害业主的利益,是典型的双赢。通过事前充分的沟通,加上其他辅助手法,
签署办理好工程洽商(注意:非工程签证),完备手续、资料,可得到理想的结果。然而一手好牌却生生被打烂。
要点分析
清单中有此部位的抹灰工程量,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私自变更,甲方以减少工程量为由,判定这是施工单位责任。
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可以增减费用,但施工单位私自变更属于甲乙双方未确认的变更。变更事实成立,就要减少费用。
从施工单位的角度考虑,在减少抹灰的情况下,墙面质量验收达到标准,可以通过提高模板安装平整度、打磨混凝土墙面、加厚腻子等办法使涂料墙面验收合格,
实际施工单位也投入了成本,应合情合理地计算相应成本投入费用(摘自《工程成本答疑汇编》06287题)。
1、 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合同价款调整第9.1.1条2节,工程变更是要调整的;
(2)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均要调整;
(3)工程变更9.3.1条1节,按合同清单中的单价增减。
总结
此案例主要判别是否认定为工程变更,如果是工程变更,在结算时即要扣除。施工单位私自变更,未经甲方允许,也可认定为变更,只是甲方没有发现现场变更,甲方审计不清楚现场发现事实。
站在施工单位角度来看,私自变更主要目的是降低成本,但所谓的优化节约要在合同中约定费用办法,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就会发生争议。变更引发的其它费用甲方不予增加,而变更取消的费用甲方要扣减,最终施工单位是亏本的。
所以,施工单位私自变更取消抹灰工序,结算时是要扣除。
*本文系王启存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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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去年就亲身经历过,不过甲方算是可以,吧抹灰的钱都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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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明项目部的人员没有经济意识。一手好牌,活生生地打成了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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