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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及钢绞线检测实施细则

发布于:2021-04-15 09:07:15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1、钢筋及钢绞线(钢丝)


1)基本要求
(1)每批钢筋(每批重量不大于60t)均应有符合标准的出厂检测试验合格证,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化(试)验报告单。其各项指标、数据、批量、说明、签证盖章,应齐全准确、真实。


①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②施工单位试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对运进的钢筋进行检测试验,提出“钢筋试验鉴定报告单”作为使用钢筋的依据。检测试验结果与原证明书和试验报告不符时,应重新取样复验再判定,并查明原因,确定处理办法后方可使用。


③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等情况。


④经检测试验合格的钢筋在加工和安装过程中,如出现异常现象(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时,应重作化学成分分析,予以鉴定。如果试验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


⑤对钢筋的质量有疑问或类别不明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抽取试样进行鉴定。即使合格也不宜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⑥使用进口钢筋,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有焊接前的化学分析和可焊性报告,并应符合我国现行钢筋等级标准。


(2)对碳素钢丝和刻痕钢,施工单位对其外观应作逐盘检查。


①碳素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缝、毛刺、机械损伤、氯化铁皮、油迹等;刻痕钢丝表面不得有分层、铁锈、结疤、裂缝、劈裂等,但均允许有浮绣和回火色。


②机械性能的抽样检测试验,以3t为一批,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每批钢丝中取总盘数的5%(不小于6盘)送检。再选定的盘两端,各取一套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项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则该盘钢丝判为不合格,应再从未试过的钢丝盘中取两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有一项试验结果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即判为不合格。


③每批钢丝应由同一钢号、同一直径、同一抗拉强度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


(3)钢绞线。施工单位应逐盘进行外观检查。


①钢绞线内不应有折断,横裂和相互交叉的钢丝。
②机械性能的抽样检测试验应以每60t为一批,从每批中任意取总盘数的5%(不小于6盘)送检,在选定的各盘的任一端截取一根试样,进行拉力试验,不合格的盘不予验收。


2)技术要求与标准


(1)热轧、冷拉(拔),光圆及带肋的钢筋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中国冶金部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碳素钢丝》(YB255)等。
(2)铁路工程除执行上述标准外,还应按《铁路混凝土及砌石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规定标准执行。
(3)对于进口的钢筋应执行我国外贸订货协议(合同)的标准。


3)取样方法


(1)每批热轧钢筋的检测试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见下表8


注:热轧钢筋,以同进场、同货源、同生产厂、同等级、同规格的不多于60t作为一个取样批量;反弯试验方法标准,由供需双方协议。


(2)其他钢筋(钢丝)机械性能试样的批量划分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碳素钢丝:以同钢号、同规格、同交货条件的钢丝为一批,从每批中选取10%盘数(不小于15盘)的钢丝,从每盘钢丝的两端各截取一套试样进行抗拉强度、弯曲和伸长率的试验。屈服点检测试验按2%盘选取,但不得小于3盘。


②冷拉钢筋:以同级别、同直径的冷拉钢筋每60t组成一批。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值,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③冷拔低碳钢丝:甲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测试验,从每盘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别抽样检测试验,以同直径的钢丝5t为一批,从中人选三盘,每盘各截取两根试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
试样长度规定见表9。


注:d为钢筋的公称直径,试样长度可根据试验机上、下夹头间的最小距离和夹头的长度进行调整。


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对不同等级、型号的钢筋,试验时的标距、屈服点、极限强度等要搞清,勿用错标准。


(2)国产钢筋机械性能试验,应核查其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可焊性等五大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作试验,重作试验全部达标,则可判为符合本项要求。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对进口钢筋,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未经试验就盲目使用。当国别及强度等级不明时,除严格按试验结果确定钢筋的级别外,并注意此种钢筋是否有变更设计指令。


(4)同品种、同规格的钢筋,发现出厂合格与试验报告的机械性能差异较大时,应复验后再做出明确的结论。


(5)经复验不合格的钢筋不准使用,并跟踪查明其去向。钢筋降级使用或改变使用部位,以及退场情况,均应作出具体明确说明。

2、钢筋焊接
1)焊条、焊丝和焊剂必须有足以证明其各种性能(机械性能和化学性能)的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


2)当对焊条、焊丝和焊剂的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检查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3)有烘焙要求的焊条(剂)或因受潮而进行烘焙的焊条(剂),应有烘焙记录,并核查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烘焙操作。


4)焊条型号应根据母材要求进行选用。依设计要求和施工实际试验的各类钢号,核查所选用的焊条(剂)的品种、牌号是否正确。


5)焊接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结构类型、焊接部位母材及焊条(剂、丝)的品种规格、焊件代表数量、焊工姓名、外观检查和机械试验结果(如屈服点、拉伸强度、破断位置、冷弯)。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设计要求。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设计要求。批量数应齐全、无漏试。各有关签字盖章要求全。


6)应先试验、后施工,无后补。


7)首次采用的钢种和焊接材料,必须待焊接工艺和机械性能试验后得出明确结论,方可全面开工使用。


8)钢筋焊接试验结果,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要求。


9)应核查钢筋焊接试件试验报告是否按每批规定数量抽样检测试验,其试验项目、数据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10)所有焊工在工作前应经过审核,试焊合格后方可上岗。


11)闪光对焊在弯曲试验前,应将受力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变形部位消除,且与母材的外缘齐平。用于挤压接头的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要求,挤压技术应执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范规程JGJ107”;“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挤压后的套筒长度为原套筒长度的1.10~1.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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