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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失误致造价增加要扣除设计费,造价增加15%,不支付设计费

发布于:2021-04-01 10:12:01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摘要: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下的,勘察费减半支付。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及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含5%,不含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10%,不含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及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x政办发〔2017〕19号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xx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xx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的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各类工程、设备及维修项目。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

(二)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资金或对政府的捐赠款;

(四)通过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政府承诺偿还的资金;

(五)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引进的、政府参股投资的资金;

(六)县域各乡镇(街道、场)、园区以财政投资、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及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等事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加工程造价必须重新招投标的,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变更工程造价。

第四条    成立县工程变更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行会审管理,建立联审制度。

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协助常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查。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人大财经工委、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财评中心等。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联审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从事联审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联审小组的会审工作,对其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问责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变更,原则上每月集中联审一次,在联审过程中,联审小组应先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各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便的原则提出联审意见。

第六条   联审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工程变更联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程变更台帐,每半年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经联审小组组长审签后按规定报相关领导,其中变更增补金额较大(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或全年变更项目超过5个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告县政府和县纪委。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政府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联审小组的相关职权、职责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对本单位确定的工程变更内容负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工程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变更金额等的审查负责;

(三)联审小组的职责:联审小组对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及工程变更确认负责;

(四)联审小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互不影响,联审小组仅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内部审查,工程变更事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县审计局应健全审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县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按规定对建筑行业服务机构(如设计、地勘、监理、造价咨询等)和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备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将其纳入全县建筑行业“黑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公布结果作为县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县财评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跟踪评审,及时向联审小组出具造价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责任人是指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文确定的对县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外,一般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方提出的申请,均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事项提交至联审小组办公室备案或确认,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二)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四)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五)重大设计(施工)方案调整(占增加造价部分50%及以上或单项增加20万元及以上的)的专家论证和原审批部门审核文件;

(六)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七)工程变更会审表;

(八) 联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20%以下(不含20%)或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等)会商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将工程变更事项报联审小组办公室备案(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20%及以上或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确认手续:

(一)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工程变更事项,提交变更资料和填写项目变更会审表。

(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变更金额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优化论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对变更方案进行优化论证,综合论证后将书面变更方案和增补造价金额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造价评审。县财评中心根据优化后的变更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委派项目跟踪评审员进行现场察看,对变更事项提出增(减)造价评审意见。

(五)现场踏勘。联审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小组成员或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

(六)小组联审。联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小组成员集体对项目变更进行会议联审,建设单位必须到会说明工程变更有关情况,通过联审形成会审意见。

(七)实施变更。联审小组办公室将会审意见形成文字纪要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再印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事项未获批准的,联审小组办公室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程序办理通过后,再由建设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所有按本办法应由联审小组进行会审的工程变更,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和现场质量监督员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范围,严禁先实施后申报。对先实施后申报的项目要先报县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后再上联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方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联审小组办公室,经联审小组会审后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建设单位在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或比选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内: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下的,勘察费减半支付。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及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含5%,不含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10%,不含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及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统一严格按县监理库计费考核标准考核,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做出库处理;给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通过联审小组联审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增加造价部分需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才能按比例支付。

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除(收回)的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联审小组对每个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只会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会审:

(一)建设单位对需变更会审的项目未事先报告而造成变更已全部实施的;

(二)已通过一次会审,又再次要求会审变更的;

(三)变更事项发生时间或项目竣工验收已经过去一年以上的;

(四)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五)勘察、设计应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六)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七)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八)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九)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表态同意实施的;

(十)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十一)对不按要求向联审小组、县财评中心提供所需资料的;

(十二)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造成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上述第十九、二十条规定造成工程变更需要追究责任的,联审小组应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评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结算、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落实项目评审责任制,全程跟踪评审不及时、不到位、不坚持原则,或监管把关不严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进入竣工结算的;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实、取证或不向联审小组报告的;

(四)对土方与石方、土方与淤泥等鉴定不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管的;

(五)不按程序评审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联审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联审小组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变更或增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备案、报批程序的;

(三)未经备案、报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

(四)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报批程序的;

    (五)提供虚假工程变更内容和资料的;

    (六)未将合同必备条款写入合同,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浪费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给予监管对象以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不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按《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已开工项目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完成部分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 邵东县人民政府

编辑:水利设计师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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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tycy
    xtycy 沙发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考虑,可行!!

    2021-04-06 14:38:06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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