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资料库 \ 项目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分不清楚?

项目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分不清楚?

发布于:2021-03-24 10:56:2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水利杂坛”,水利老炮儿整理

验收时间、验收程序和验收规范,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认真地再学习一遍,你还记得准确吗?
——水利老炮儿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水利部于2006年 12 18 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水利部令第 30 号),并于 2007 4 1 号起施行,为适应水利工程验收的工作 , 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三次修订( 2014 8 19 日水利部 令第 46 号、 2016 8 1 日水利部令第 48 号及 2017 12 22 日水利部令第 49 号)。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水利部于2008年 3 3 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一  2008 , 2008 6 3 日实施。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 1 级、 2 级、 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 包括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

(一)项目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 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1)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十报法 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
(2)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 . 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岀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査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 , 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4)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载明应由施工单位处理的遗留问题。
(5)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 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施工单位处理的遗留问题。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6)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施工单位处理的遗留问题。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工作。工程 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 缺陷责任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

2

(二)政府验收

1.验收主持单位
(1)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単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 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 * 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3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
2. 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   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   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口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专项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 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3. 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 (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査资料。
4.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 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 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査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 15  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 验收申请之日起 2 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目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 技术预验收前 ,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 . 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 .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中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但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 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5.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   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   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水利工程资料库

返回版块

1.29 万条内容 · 182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开工前项目法人需要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哪些资料?

水利水电资料库 收录于话题 以下文章来源于柠檬知无不言 ,作者Lemon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2.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或审批文件; 3.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