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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强制性条文得不到“强治”?

发布于:2021-03-24 09:46:2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水利水电资料库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水利杂坛”,水利老炮儿整理

目前水利行业存在一种强制性条文得不到强治的现象。作为水利人加强对强制标准(条文)的执行检查,就是守住质量的底线。
——水利老炮儿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组成部分。《水利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产生背景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建筑施工许可、发包与承包、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2000年1月3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 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涉及各方面,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有具体要求,并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岀台对整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作具有重要意义:落实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 ; 规划了标准体制改革的方向;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有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为促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尽快得到落实,原建设部组织各部委编写各行业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0年8月25日原建设部以第81号令颁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做了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等。


02



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 .共包括15部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 程、民航机场工程等。
2.《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形成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标准中有直接涉及和决定性影响质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少数关键条款摘录出来,形成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 2000年开始实施 后经过多次修订,先后颁布了 2000年版、 2004 年版, 2010年版、2016年版及2020年版。现行的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包括未修订标准和新制定与修订标准,未修订标准以2016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新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近期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标识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 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94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557条强制性条文。



03



目前执行不到位的强制性条文(例)

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之4.3.4,水工金属结构、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进行交货验收…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注:实际上,多数工程参建单位没有做到,特别是中小型工程)。
2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之1.0.9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应交付使用。(注:一些桥梁工程未验收即通车,少数泵站的“行车”未验收即吊装)。
6.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注:与新DB/T2334要求的重要临时工程应进行质量检验与评 定一致,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3.不承重模板,混凝土强度应达至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多数工程抢工,少数工程1天就拆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跨度 l≤2m, 75%;跨度 l>2m, 100%。
2)其他梁、板、拱:跨 度 l≤2m, 50%;2m<跨度 l≤8m,75%; 
跨度  l>8m, 100%。
4 .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之3.3.2 ,钻探设备安装和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轻型钻架的整体搬迁,应在平坦地区进行,高压电线下严禁整体搬迁。
5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之3.9.4 ,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3 严禁酒后作业。7 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6.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之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 m或开挖深度小于5 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之7.0.4 当出现下列(10种)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包括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7.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之5.2.2 ,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满足P52的2项要求。
8. GB50204《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缺陷。对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9.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之3.0.6 ,4.1.3 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于焊接生产。
(例:某工程   ,对接碰焊,钢筋吊装过程中发生焊接接头断裂,后监理要求全部搭接焊。)
10.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之3.0.12 ,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11. CJJ 2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之2.0.8 , 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2. GB50268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之3.1.9 ,工程 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原材料等进入现场时必须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 ,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04



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为进一步提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 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二条,界定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规范了强制性条文 编制的程序和原则,统一了强制性条文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各方在强制性条文编制、实施、监督检査等主要环节的职责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理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并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在制定、实施、监督检査等各个环节   的要求,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1)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重要举措,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2)《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颁布强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
(3)实践证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抑制事故,尤其是恶性事故的发生 起到了有效防治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


05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要遵守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相关监理人员要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3. 监理单位(注:总部和现场监理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内部员工培训。
注: 1)新的强条颁布后应当及时组织培训。
2)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强条内容,要形成培训记录。
3)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和作业。
4. 施工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管理除要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强条外,对涉及房屋建筑、水运、公路、市政、电力等建设内容,还要执行相关部分的强条。
5. 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质量管理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条的环节与要求。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条要求。
2:要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强条执行计划表,复核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6.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条的,要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发现施工作业不符合强条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7.在开工文件里施工单位编制的强条执行计划表。
8. 验收时,监理工作报告中,要包含强条检查的内容。
9. 监理单位要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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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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