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结构 \ 钢结构工程 \ 官方通报珠海“1.3”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安全员被处理:虽已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但未在现场监督执行

官方通报珠海“1.3”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安全员被处理:虽已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但未在现场监督执行

发布于:2021-03-09 10:29:09 来自:建筑结构/钢结构工程 [复制转发]

据珠海横琴新区官方微博通报: 2021年1月3日下午约17时,珠海市洪鹤大桥发生施工人员坠桥事故。施工人员谭某,男,45岁,在洪鹤大桥3号主桥墩开展维修作业准备过程中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 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涉事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属地政府部门横琴新区管委会迅速成立由安监、交通运输、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目前, 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已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查找发现的问题将立即整改。

媒体早前曝光了珠海横琴该起事故的视频

3月4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正式 对外公布《珠海市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洪鹤大桥建设单位为珠海洪鹤大桥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分 4 个土建标段施工。3#桥墩位于洪鹤大桥工程 HHTJ1标段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洪鹤大桥公司和保利长大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洪鹤大桥“1.3”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间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处于合同执行期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洪鹤大桥公司。 住所:珠海市人民西路 963 号 5 楼 510 室,法定代表人:林全富。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保利长大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42 号,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该公司 HHTJ1标段项目经理:詹元林。

3. 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船重工公司”)。 住所: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杨宏刚。该公司 HHTJ1 标段项目负责人:李立明,常务副经理:陶晓明。

4. 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门泽星公司”)。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三斗冲(土名),法定代表人:谢庆。该公司 HHTJ1 标段项目负责人:夏武。

5. 监理单位: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 399 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文。该公司HHTJ1 标段项目负责人:蔡建伟。

(三)工程承包(分包)情况

2016年9月28日,保利长大公司中标洪鹤大桥工程 HHTJ1标段。2016 年 10 月 25 日,洪鹤大桥公司与保利长大公司签订了《广东省珠海市洪鹤大桥工程 HHTJ1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2016年12月28日,洪鹤大桥 HHTJ1 标段正式开工。

2018年6月21日,保利长大公司组织开展钢梁制造专业分包,中标单位为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7日,武船重工公司与江门泽星公司签订《珠海市洪鹤大桥 HHTJ1 标钢梁制造工地施工合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3日15时许,江门泽星公司谭某与班组人员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从地面通过安全爬梯到洪鹤大桥3#桥墩桥面,然后通过梯子下至桥墩下横梁平台做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前准备工作(下横梁面距离底部水泥承台面高度为29.8 米)。谭某、陈星星、张春桃在桥墩下横梁平台上收拾施工材料,完善临边防护设施;张春华从下横梁平台西南侧的登车平台进入到桥梁检修车收拾整理材料。为了下一步施工便利,谭某带领其他三人利用在下横梁平台上收集到的钢管、钢丝防护网、铁丝和铁脚手板等材料,在下横梁平台靠近北侧塔柱位置与桥检车之间搭设了一条临时简易通道。

16 时许,武船重工公司安全员钱远景到3#桥墩下横梁平台巡查时发现此临时简易通道(已搭建成型),当场口头制止四人继续搭设,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谭某等人于 1 月4 日前拆除该通道。

17时15分许,谭某、陈星星、张春桃解下安全带准备下桥下班,谭某(只佩戴安全帽)说了句“取东西”,在下横梁桥面折返至临时简易通道,当行走在通道上时,该通道突然发生解体破坏,谭某情急下双手抓住钢丝防护网,身体悬空挂在通道下部。谭某挣扎着想往上爬,位于桥检车上的工人张春华见此情景急忙向谭某抛绳索施救,尝试了两次,未能有效。17时16分许,谭某因体力不支,坠落于3#桥墩底部水泥承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在武船重工公司办公室(3#桥墩附近)里的陶晓明、何治国及3#桥墩附近的钱远景等人,听到现场发出的巨大响声后急忙跑到事发现场。陶晓明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从下横梁平台跑下来的工人陈星星拨打了 110 报警。大约 20 分钟后,120 医护人员及法医赶到现场,现场证实谭某已死亡。

三、事故伤亡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谭某,男,汉族,初中学历,1975 年 1 月 22 日出生。2020 年 1 月 1 日加入江门泽星公司,铆工岗位,已签订劳动合同。2020 年 12 月 25 日被派遣到洪鹤大桥项目 HHTJ1 标段执行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工作,担任本次施工队伍的带班小组长。

(二)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90 万元人民币(包括丧葬费、一次工亡补助金、直系亲属抚恤金、治丧费等一次性补偿款项)。

2021 年 1 月 5 日,江门泽星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该起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四、现场勘验情况

该通道搭建于桥墩下横梁平台西北侧与桥检车之间。一端搭在下横梁平台面,另一端靠在桥检车底部钢架护栏上。该通道长约 4.5 米,宽约 1 米,底部用两根钢管做支撑,另用一根钢管与扣件横向固定宽度,通道底部用钢丝防护网和铁脚手板铺设且未满铺,两边设高约 1.0 米的钢丝安全防护网护栏。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谭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带班小组长违章指挥班组人员利用下横梁平台上的闲置材料在下横梁与桥检车之间违规搭设简易通道。为了从下横梁面到桥检车少走一段距离,在明知该通道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该通道,造成通道解体,自己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在明知 3#桥墩下横梁平台西南侧设有上桥检车的通道及登车平台的情况下,为了下一步施工方便,协助谭某完成了下横梁与桥检车之间简易通道的搭设;在被武船重工公司告知该通道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时没有立即拆除;当发现谭某走临时简易通道时没能有效及时制止。

2. 江门泽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3. 武船重工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六、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认定,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江门泽星公司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武船重工公司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谭某,死者,江门泽星公司工人。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 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 谢庆,江门泽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香洲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李立明,武船重工公司项目经理。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香洲区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钱远景,武船重工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虽在检查中发现谭某等人搭设的临时简易通道,但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 ,也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 建议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 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江门泽星公司工人。建议江门泽星公司对三人进行安全教育,清退出1 HHTJ1施工现场。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可能完全颠覆了不少人的观念,“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两种观点再次发碰撞。

为此,笔者不得不再次思考这个问题,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网友们为什么“安全员不少是管安全的”这个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片面理解这句话,所以再次重申这句话的完整说法是: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有人说,那不还是一回事,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实际上有很大的区别。正是存在 管安全 监督安全 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安全员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员重要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给模糊了甚至给忘却了或被剥夺了。

如果有人说,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那么把这句话按在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头上,把他们说成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可不可以?他们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有人说,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一样。这句话没错,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一样,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企业安全员是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差别。所以说,企业安全员实际上就是一名企业委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更严格意义上来讲企业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下面,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来论证“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这句话的正确性。

首先,我们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怎么说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是和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作为企业来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谁就应当是管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很显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都是相关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者,他们应当在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管安全。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安全员管生产吗?安全员不管生产。

因为安全员不管生产,所以安全员不存在负责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实际责任或主要责任,而是监督责任,安全员理应是一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或管理规范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应由安全员承担,而是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人员来承担。我们不能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偷梁换柱”地变为“管生产不管安全”,演变成安全由安全员来管理,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者却没有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什么叫监督管理者? 监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责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领导者、实施者之外的一名监督者。 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者(主要责任人)、实施者和监督者共同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稳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稳定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再次被证明和应用,否则安全生产管理框架将是失衡的。


既然是监督者,安全员与具体的领导者和实施者是有区别,他不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而是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征是“有权”二字,即可以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其中包括能够制止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们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如果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那就真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员,成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代别人背黑锅、什么都做的打杂的“安全员”。


关于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过去没有说清楚,所以至今被人们错误地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

安全员实际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我们以《安全生产法》为证。过去,《安全生产法》确实没有对安全员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新增加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具体要求,这一具体要求应当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必须遵守,也不能擅自随意改变将他人的职责强加到安全员的身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是: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计七项法定职责。 七项职责中有三项是“组织或参与”、两项是“督促落实”,可以看出加起来共五项,这五项职责原则上来讲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来承担的职责,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另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是“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意见、另一个是“及时消除”隐患,六项职责外的最重要一项职责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分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标志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项“组织或参与”职责和“督促落实”二项职责确实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关,而且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的“组织或参与”三项职责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布置或委托下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而已,最后的责任落实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项“督促落实”职责也是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其职责的要点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六项职责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履行“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这一权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员,也是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从一些政府部门到企业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而是拍脑袋或很任性地 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他人承担的责任、那些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 ,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挑起本不应该由他们挑起的重担。


更可悲的是我们现在不少安全员不肯背黑锅,或根本不知道是在背黑锅,只要上面说的都是对的,所以也自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根本没有认识到或意识到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出事不要紧,他们可以就这样昏昏沉沉地干下去,一旦出了事故他们就知道背黑锅是怎么回事了......。


一句“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话害了多少安全员,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混乱,严重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不起来、安全生产责任不能落实下去,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不履行职责,出了事故两眼只盯安全员,忽视本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让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逃脱责任,最后让安全员背黑锅,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


所以,必须理直气壮地说: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安全员职责应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钢结构工程

返回版块

46.46 万条内容 · 1140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复式悬挑客厅,如何用钢结构做隔层?如何做既安全又隔音?

点击咨询钢结构设计相关课程↓↓: 联系人刘老师QQ:2355735310 微信:15961299493 来源:网络,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 对于一些复式结构,在客厅大多都是有悬挑的空间的。而对于悬挑的空间的处理常规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就是悬挑的空间留着,我们要做大空间的装饰;另外一种做法就是把悬空的空间进行封闭,做成隔层。可是对于客厅悬挑部位空间做隔层,如果处理不好,特别容易出现颤动以及不隔音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家居杂坛以下面的问题为例来给大家解答客厅上方悬挑部分钢结构隔层的做法的问题。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