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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类水标准!山西提高新建乡镇污水处理部分排放指标!

发布于:2020-12-25 16:45:25 来自:环保工程/污泥处理 [复制转发]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山西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9日

山西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力攻坚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三年全覆盖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山西省黄河(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省级统筹、市县落实,规划引领、分步推进,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创新机制、长效运行”的原则,大力实施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加快补齐突出短板,全面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由点带线、从线到面”的实施路径, 以重点镇为试点引领,率先突破汾河、黄河流域建制镇,进而带动海河流域建制镇,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在具备以下条件的332个建制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试点: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不具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293个建制镇;镇区常住人口2000人以下的主要河流流经(或在环境敏感地区)的19个建制镇;选择20个处理工艺落后、出水排放不达标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改造试点示范。

三、重点任务

(一)2020年任务

1.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县为单元,编制完成县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抓好36个重点镇和40个重点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试点工作,对已完工项目重点抓好运行监管,紧盯未完工项目的施工进度,严格落实台账管理制度,强力推进项目建成投运,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3.启动32个镇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黄河等流域建制镇 (以下简称万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逐步实现黄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打好基础。

到2020年底,力争累计完成212个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实现全省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42%以上。

(二)2021年任务

1、抓好32个万人镇和汾河流域63个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全面启动黄河流域(不含汾河流域)78个建制镇和海河流域63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初步建立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建制镇污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信息化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到2021年底,力争累计完成307个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实现全省万人镇和汾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62%以上。

(三)2022年任务

1、完成黄河流域(不含汾河流域)78个建制镇和海河流域63 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启动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试点工作,选择 2019年以前建成但排放不达标的20个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3.强化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市场化运营和监督管理, 形成设施管网完善、监管维护到位、运行稳定达标的建制镇生活污水长效治理体系。

到2022年底,力争累计完成448个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实现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比例达到9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编制专项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2020年完成109个县(市、区)的县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和底数,进一步核准项目建设规模、处理工艺、资金需求等要素,形成年度建设计划,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按近期规划人口进行设计,综合考虑未来将周边村纳入处理范围的因素,预留远期规划用地。同时,要防止脱离实际需要,盲目建设高大上的污水处理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科学确定处理模式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应选择低成本、易管理、运行可靠的处理模式。工艺标准上,必须严格遵循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污泥处置、管理控制“五大环节”原则,生物处理环节可采用诸如 A2/O 及其变型工艺等活性污泥法、MBBR 等复合生物法;深度处理环节可结合项目特点、排放标准及再生水回用要求, 进一步采用诸如絮凝沉淀过滤、反硝化滤池、臭氧活性炭等工艺。处理规模在500m3/d及以下的,可采用地埋式一体化设备。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上的,可对构筑物形式和一体化设备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灵活选择建设模式。

(四)严格执行出水排放标准

全省新建和提标改造后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执行《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 V 类排放限值, 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的排放限值。 

(五)同步实施管网配套

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农户改厕改浴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管网、支管网和入户管网。按照“十个必接”(即机关、学校、集中居住小区、农贸市场、旅馆、饭店、澡堂、非化学工业集中区、主要街道商铺、完成改厕改浴农户必须接入管网)原则,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做到污水应收尽收。

(六)创新建管模式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要参照《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县域范围内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项目原则上采用打捆招标的方式。城市、县城周边的建制镇可通过以城带镇,把污水纳入城市或县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地域相邻的建制镇, 可共建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用“1+N”模式,建设一个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通过管网延伸,同步收集处理周边村的生活污水。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建立健全“有财政投入、有债券支持、有市场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财政设立奖补资金, 在年度新增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方面给予相关市、县(市、区)倾斜, 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将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运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并积极申报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采取 PPP 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对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二)落实优惠政策

优先保障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优惠。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所列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减免所得税。

(三)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审批事项清单告知制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加快推进项目开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工作。各市、县(市、区) 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落实责任,明确职责,统筹推进。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现状调查、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准备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做好项目库储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政府债券支持,建立和完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资金筹措,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土地供应,及时审批用地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水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对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要纳入省级对各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定期开展实地督导检查。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政策措施不落实的严肃问责,责令整改。

(四)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开展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经验做法,加强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的宣传解释,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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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新建和提标改造后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执行《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 V 类排放限值, 其他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的排放限值。 

    2021-01-01 08: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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