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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中物价有变,怎么操作才能对自己有利

发布于:2020-12-02 16:21:0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前段时间,朋友负责的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向我咨询有关 合同中物价变化的调整 问题。该项目为大型公建项目,单价合同。据我所知,目前大部分的政府招标项目还是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合同版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对于物价变化调整有专门的约定。

相信很多造价人员都会碰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首先,我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体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云里雾里→有点意思→恍然大悟。今天就和大家聊聊那些不得不说的 “物价变化调整” ,希望对初学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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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说明“物价变化调整”,这里以我负责过的项目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价格调整方式为例,摘录其中的一段(个人认为比较经典,所以未删减):

①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2017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三期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 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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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同条款很长,不过我们来分析、总结一下,主要是以下几点内容:
1、物价变化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
2、调价方式可以依据当地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并且需要约定基准价;
3、调价情形有三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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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初学者会有一个疑问,就是其中这句“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该怎么理解呢?这里存在2个问题:
1、超过部分,是以哪两个价格进行比较的?
2、据实调整,是以哪个价格为基数进行调整的?

为了更好地回答以上两个问题,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这本书。作为计价和计量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是对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解读和诠释( 同一个出版社、同一批编制人员,权威性较强 )。

以下摘录书中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该书P68、P107、P108页):

13清单规范中的相关条文:

附录A中的条文基本上和摘录的合同条款一致:

宣贯资料中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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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贯资料中的示例,相信大家对于调价规则有了一个基本认识。那么在工程实际结算中,又该如何去操作呢?为了帮助大家熟悉整个调价过程,这里附上具体调价截图(我曾经负责的一个项目):


需要说明两点:
1、材料平均价是施工期间当地信息发布价的加权平均值,当时的项目实际情况:没有双方认可的材料进场相关资料(形象进度不清晰、部分材料报验滞后)。所以简而化之,双方取了一个折中的方式;
2、从上表中可以看到,价格调整适用情况有5种。

对于初学者来说,调价规则可能还是感到似懂非懂。这里,我总结了一下规律,大致如此:

物价调整不可怕,投标单价减基价;
调价基础要看差;
值为零,两个都行;
值不为零,涨幅取其大,跌幅取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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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物价调整的来龙去脉后,请大家再思考个问题: 上述的物价变化采用施工期间当地信息发布价的加权平均值,对于施工方来说,是亏了还是赚了?

这个真的很难说,以我当时的经历来讲,主要存在这样的困惑:

1、形象进度与施工预算很难做到统一对应。因为形象进度主要反映到工程实际完成部位,是一个粗略值;而施工预算往往具体到分部分项工程明细;是一个精确值。

2、很难划分各部位材料进场确切时间。以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为例,不同的施工部位都可能会用到。随着时间跨度的拉长,可能需要把同一项清单按照时间段划分几个区间,对于预算人员来说都是一个很大挑战。

3、如果真的想搞清楚,那就需要物资人员根据材料种类确定进场时间,施工人员需要根据材料种类划分具体用于哪个分部分项工程、用了多少量。我之前尝试搞了一次,结果由于时间长、人员忙,最后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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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面的困惑,或许不少人与我有同感。那么,造价人员面对类似的困惑,又该何去何从呢?或许,今年出台的两个文件能够答疑解惑。摘录内容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文: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文: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通过上面的两个文件,不难发现关键字: 施工过程结算 。我的理解,如果真能实现施工过程结算,那么可以避免很多竣工结算时出现的扯皮问题。虽然施工过程结算可能要比以往花费更多的时间,但是可以把问题前置,及时得到解决。像物价变化调整这些问题,如果施工过程中双方及时确认,那么后期就不存在扯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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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到国家利好政策的同时,也要看到对造价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我结合自身经历,对于初学者有如下建议:

1、 清单与定额的宣贯材料是很好的学习资料 ,溯本求源,可以通过这些资料了解整个造价体系构成以及费用组成原理,提高自己的理论基础。

2、 读万卷书,不如走万里路 。我们要看到工程实践的重要性,如果办理过竣工结算的同志,你会发现能从结算过程中学到很多。只有在和别人过招时,才能知道自己几斤几两。

3、 名师指路,不如自己去悟 。学会总结,实践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需要自己从中提取精华,为下一个项目实践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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