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小招带你一起看看:
法律法规中明确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下面将采用问答形式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设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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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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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审计等咨询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吗?发改委明确了!收录于话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造价、审计等咨询项目是否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文明确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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