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占地面积 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 的 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哪些厂房是类似的生产厂房呢?
①《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2号)
②《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14﹞9号)
③《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6.0.1条的条文解释,“ 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 的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 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④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
(点击看大图) |
1.6、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判定标准?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 、第 8.4.1 条第 1 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 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 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
合并归纳一下 :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包括从事制鞋、制衣和 纺织、印染、印刷 、玩具、塑料加工、肉食蔬菜水果食品加工、木材家具加工生产、物流仓储、电子通信等企业。
特别说明 :这里面的电子通信企业,如果采用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线,在生产线上操作和巡检的人员很少,则不应将其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
制鞋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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