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提到,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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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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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竣工环保验收及应急预案备案先后顺序问题: 1、按《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中应急预案附件材料要求,需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这是否表明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是要在企业通过环评及验收后才开展的? 2、实际工作发现,有部分项目的环评批文要求企业需编制应急预案,这是否表明竣工环保验收要先通过应急预案备案后才可以开展? 3、实际工作期间存在这种情况:建设方完全按照环评批复做好了事故应急措施,比如事故应急池,并通过了环保验收。但是预案编制的时候,计算的应急池或者专家要求的应急池要大于已建的,那是不是就要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整改?问题是环评是审批制,应急预案是备案制,审批制法律效应是不是更大点,企业认为已落实了环评批复要求,是合法的了,而应急预案只是备案制,不一定要满足,关于这个矛盾是否有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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