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脚手架工程主要涉及到模板、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租赁费用和人工劳务费两部分,有时候也会涉及到施工机械,机械一般为施工现场的塔吊、升降机等。
所以,脚手架工程的分包可以是劳务和材料租赁分包给同一个公司或个人,我们称之为材料和劳务双包。也可以由总承包人自行租赁脚手架,劳务则由总承包另外分包或者自行安排人施工。
其中,整个脚手架工程主要涉及材料租赁、脚手架纯劳务分包、脚手架材料和劳务一起发包的劳务分包合同这三个类别的合同关系,而这三个合同关系又会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总承包人与出租人的材料租赁合同关系 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脚手架租赁合同的效力——材料租赁不需要资质,材料无法也无需登记产权,几乎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
虽然建设工程中诸多的总包、分包等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方可承接工程,但是脚手架租赁却不涉及到任何资质问题,也不存在材料是否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问题。所以,脚手架的租赁合同不存在因为资质而导致无效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因为总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还是出租人没有资质,都不会影响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二)承租人履约能力给出租人带来的风险。在一个工程中,脚手架的承租方可能会有以下三类:
一个是总承包自己施工的项目,那么很有可能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就是总承包方。此时,出租人需要在出租前调查总承包人的履约能力。一般而言,总承包需要一定的资质,且有工程款可以收取,所以这一类承租人相对来说有履约能力,风险较小。
其余两种是现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是转包和挂靠,那么实际的承租人就不是总承包。很多时候,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就是挂靠或者转包的第三方个人或公司。而跑路的实际施工人又比比皆是。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出租人来说,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这种情况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是很难要求总承包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而实际施工人履约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同时,在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也很有可能是总承包人,但是合同中一般也不会出现总包单位的公章。
虽然存在实际施工人,但是租赁合同是总包单位参与订立的,那么总包单位是必须承担支付租金等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实际施工人私刻的印章或者项目部章时,就看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代理或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施工单位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作为出租人,肯定希望总承包人能够承担责任,这样保障才强。但是出现上述情况时,总承包人一旦有证据能够证明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就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在材料租赁的情况下,不涉及因资质导致的糖葫芦效应。而总包单位证明不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证明出租人应知或明知是第三方挂靠或者转包的。
此时,出租人收取租金等的风险就会很大。联筑赚提醒: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出租人就得想办法证明构成表见代理,而总包人则想办法证明出租人知道第三方为实际施工人。出租人在履行这一类合同时就需要警惕对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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