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房买卖平台:
被拆迁安置人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下来之前,拆迁人将该房屋出售,这种买卖危改回迁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拆迁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买卖危改回迁房合同效力的合同。
买卖危改回迁房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安置人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下来之前,拆迁人将该房屋出售,这种买卖危改回迁房合同是否有效?如拆迁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买卖危改回迁房合同效力的问题。危改回迁房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现在我找不到针对危改回迁房买售房者面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也难觅踪影。但目前针对城市的危房改造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即被拆迁安置人与拆迁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下来之前,拆迁人将该房屋出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房买卖小编认为,如拆迁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理由同商品房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一样。但针对生活当中的拆迁人与买方办理更名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符合法律法规定,即应认定拆迁人转让的是一种债权债务,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因此应予以保护。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地产销售与管理
返回版块3429 条内容 · 50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两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该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他们三方借款期间的各项活动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当事人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