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2.1 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5的规定。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6 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 的规定。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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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检测规范中关于二类桩判定与使用规范,及扩大检测现在的项目前期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桩基检测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这里和专家讨论下: 项目是旋挖成孔灌注桩,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项目前期共挖了341根桩,在第一次检测时制定的检测方案是低应变全数检测,每栋楼(共四栋主楼,一个地下车库)抽三个静载。检测过程中第一次静载出现了一个不合格的,低应变检测出现了二类桩,也有三类四类桩,建设单位下达停工令。检测继续,静载扩大检测,抽取的第一根桩静载时,桩头压爆了,静载试验停止。低应变检测,对判定为二类桩的做钻芯取样,取样后的芯样送实验室试验,分送三家检测单位,两家检测结果合格,一家检测单位强度略低。借此,建设单位要求判定为二类桩全数钻芯,啥时候整改完成,啥时候复工。对此,本人表示质疑,第一,检测规范明确说二类桩可以使用,三类桩经过加固也可以使用,并且,对二类桩的抽检比例为10%,建设单位总工程师不同意,坚持要求全数检测。另问一句,对于全数检测,检测费用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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