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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人防给水、消防给水常见误区汇总

发布于:2015-05-21 10:37:2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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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给水
  1、公寓式办公楼的消防设计是否执行国家消防局对江西省的批复意见?

  答:公寓式办公楼为公共建筑,根据公津[2007]15号文,按“旅馆建筑”考虑其消防设计。

  2、高层公寓楼未注明办公式还是酒店式,如何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6.2条和第7.6.3条?

  答:公寓楼无论注明办公或酒店式,均按“旅馆建筑”进行审查。

  3、某多层住宅建筑,一、二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一、二层已按规范设计消火栓。请问上部住宅部分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答:功能场所合建在一座建筑物内,住宅和其它不同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构造和安全疏散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6第5.4.6条的规定,住宅层的层数(包括底层非住宅层)≥8层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层数计算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某住宅建筑,因其中局部无法满足住宅规范要求,建筑专业改为公寓,消防设计审查如何处理?

  答:按“公寓”性质进行消防审查。

  5、某多层建筑,在同一楼层有一半为商场,面积1000m2,另一半为旅馆,面积600m2,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答:需要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现有两幢独立建造的三层商业并联店,各店的底层面积、楼层面积和防火构造符合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的有关规定,两幢并联店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900m2和4500m2.问:并联店建筑的消防给水如何设计?

  答:(1)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m2的商业并联店可仅设消火栓系统,在各层商铺的疏散出口附近(楼层不能设于封闭楼梯间内)每层设置一个消火栓。

  (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业并联店应按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0/J67—2008第9.4.1条加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有不少项目为用于招商的标准厂房,其功能不明。有的工程有或无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何审查?

  答:厂房必须明确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不明确者无法审查。甲、乙、丙类厂房的自喷系统,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和第8.5.3条进行审查。

  8、有一个一类高层建筑的两层地下室,战时为人防,平时为汽车库,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的汽车坡道一端设有防火卷帘,问:该坡道部位需要设室内消火栓和自喷系统保护吗?

  答: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地下层同一防火分区内的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能到达坡道时,需要补充设置消火栓。

  9、公安部[2007]226号文具体如何执行?

  答:未执行公消[2007]226号文,可作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类问题提出。

  10、底层商业面积大于300m2的多层商住楼,其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

  答:室外消防用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规定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按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9.2.3条规定计算。

  11.某五层建筑(H<24m);一层部分为商业(建筑面积1100m2)部分为上层建筑入口的大堂;2—4层为旅馆(建筑面积1300m2);5层为办公(建筑面积1300m2)。现设计仅2—4层设消火栓和自喷系统,问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由两种以上功能的楼层组成,为综合楼性质。商业、旅馆均属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火灾发生后与单一性能的建筑相比,危险性较大。

  其商业部分不能因为小于省标《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而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该建筑物应整体考虑,各层均需设消火栓和自喷系统。

  12、某3层幼儿园,体积大于5000m3,小于10000m3,是否需要设消火栓系统?幼儿园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2款还是第4款的规定?

  答:幼儿园火灾时幼儿自行疏散有难度,要依靠成人帮助,易产生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2款。

  13、《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D中托儿所、幼儿的床数如何界定?日托与全托有无区别?

  答:床数按实计算。日托、全托无区别。

  14、有一幢二层楼的民用(或工业)建筑,消火栓用水量为5L/s,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为在二层楼板下水平环管上分别用DN70管径接出底层和二层的消火栓,此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从二层楼板下水平环管上分别接至一、二层消火栓,且环管上的阀门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条第6款的要求时(一层、二层消火栓数应累加计算),可认为符合规范。

  15、江苏地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置干式消火栓系统?(GB50016—2006第8.3.1条第5款)

  答:即将颁布的省《水规》有条文,在本省住宅建筑不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因为消防给水立管只要有防冻保温措施就不会冻结。

  16、某建筑室外消防水量40L/s,需设三个室外消火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条第5款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等综合计算确定,该建筑是否必须在三个消火栓的150米保护半径之内?

  答:该建筑应在三个消火栓的150m保护半径之内,换言之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布置应遵守此条规定进行设计,并不小于3个栓(应根据建筑物的总图布置而定)。

  17、当消防电梯设计为可到达地下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时,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的消火栓,是否可计入地下车库消火栓总数内?

  答: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不计入总数。

  18、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注中可不设消火栓的场所设置了消火栓系统,是否仍按消火栓系统要求,对违规之处是否可以放宽要求?

  答:凡设计了消火栓系统的工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条第1款明确“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到底是必须同时连成水平环状和竖向环状,还是只要一个方向连成环即可?

  答:根据是否能保证每个栓有双向供水的原则,决定只作水平环状(竖向环状)或同时有水平与竖向环状。

  20、《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9.2.4第6条多层建筑消防水箱,只要保证室内消防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即可,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条文说明中,要求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的顶部且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是否矛盾?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重力式高位消防水箱,当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的静压要求时,通过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进行增压(第8.4.3条第7款的条文解释),两者并不矛盾。

  21、网通等通讯建筑楼的重要设备机房内已设计气体灭火系统,是否还要设计室内消火栓保护?

  答:需要设计室内消火栓,可设置在机房外出入口附近。

  22、今有一成组布置的厂房,其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小于建规8.5.1条1款的规定值,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相邻两厂房的面积相加时则大于规定的面积,问此类建筑是否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成组布置的相邻两厂房,其防火间距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和3.4.8条的规定值时,相加后的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的规定值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某自喷系统(中危险Ⅰ级)的4米开间喷头布置,采用中间一排标准型喷头,距边、端墙的尺寸大于1.8米,是否可以?可否采用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答:上述的喷头布置超过规范的规定值(GB50084—2001第7.1.2条)。但如果适当提高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增加喷头的保护半径,保证喷水强度的情况下,可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边墙型喷头只能用于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中危险Ⅰ的居室和办公室。

  24、地下车库(或地下层、一层等)自喷系统设计为与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接,由其保证水量、水压,而无其它消防设施(如高位消防水箱、增压泵),此种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自喷给水系统的进水直接由市政自来水供给,进水管不少于2条,且分别从市政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取水,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其余的进水管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供给要求时,可以认为符合规范要求。但此种情况实施较难,故一般情况下采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25、高层或多层居住建筑的地下自行车库,要不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高层或多层住宅地下室自行车库的建筑面积≤500m2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6、民用建筑物内高大空间场所需要设置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指高大空间是何概念?设计依据是什么?

  答: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5.0.1A条中场所净空高度的空间为“高大空间”。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保证在保护范围内,同时开放的喷头、水炮,符合有关规范条文的规定。

  当采用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时,应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

  27、为高大空间所设置的消防水炮给水灭火系统是否需独立设置,可否与喷淋或消火栓系统连接?

  答: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1)与消火栓系统合用同一泵组时,应分别和同时满足两个系统运行时的流量和压力要求;

  (2)与自喷水系统合用同一泵组时,应同时满足两个系统运行时或不同时开启时的其中最大一个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

  28、中庭上空是采光板,中庭高度小于12m,可否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温度如何定?喷头用直立型还是下垂型加集罩?

  答:可以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直立型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21℃。

  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场所需设自喷系统,如多层综合楼二、三层设大于300m2的多功能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

  答:上述的多功能厅如对外营业,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30、18层以下(含18层)的高层商住楼,其公共部位面积很小,可否不设计自喷系统?

  答:需设计自喷系统。

  31、K=115的喷头短支管DN25是否可行?

  答:不可以。

  32、水力警铃可否设在室外的墙上?算不算违规?

  答:可以设在室外墙上。

  33、消防水箱出水管无增压泵时,只有一根出水管和室内环网相连是否可以?有增压泵时,两增压泵只有一根吸水管和一根出水管,是否可以?

  答:可以。

  34、消防水池的取水口如何考虑?什么情况下必须设,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

  答:消防水池贮存有室外的消防用水量时,不论其在室外单建或合建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内,均应考虑其供消防车取水问题。

  (1)当保证吸水高度小于6m时,可设取水口或取水井;

  (2)当取水高度超过6m时,可不设取水口,改成由建筑物地下室内的专用消防泵提升到室外专用消火栓的供水方式(提升泵的流量应不小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压力要保证栓口不小于0.1Mpa)。

  35、在区域消防给水中水泵结合器几幢楼是否可以共用?

  答:在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中,相邻的建筑物可以共用水泵结合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5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5条。

  36、消火栓或自喷系统中设有屋顶高位消防水箱,但稳压设备设在地下室内,从消防水池吸水,是否符合规范?

  答:当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规定的静水压力时,应设增压设施,一般情况下稳压装置设于高位消防水箱附近。(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7和7.4.8条条文解释)

  不推荐稳压泵从地下室内消防水池吸水增压的方式。

  已设计的不作违反规范论。

  37、消防系统设计说明中只明确了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未明确火灾延续时间参数,是否可以判定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3条?

  答:文字虽未说明,但施工图设计审查验算其消防水池容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3条所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要求,可作为“其它”类问题指出,否则作“违反强制性条文”论。

  二、生活与人防给排水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2条第2款条文“……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某商务楼9层,层高5.5米,可否因其在10层以下而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答:规范原条文有条文解释,在生活排水秒流量尚未达到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情况下,可以仅用伸顶通气管,但为改善排水通气条件,对于建筑标准和建筑高度较高的建筑物宜设专用通气立管。

  该九层的商务楼实际建筑高度已接近50m,属二类(或一类)高层公建,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比较妥当。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1条条文说明及给排水技术措施第4.6.7条均说明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设阻火装置是指高层建筑。低层建筑情况下是否也要遵守此条规定?

  答:低层建筑物中的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时可以不设阻火装置。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2—3条及“注”,是否可以理解应优先用清扫口,在地面上不便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转角配件替代清扫口,还是随便采用?

  答:住宅的排水横管上的清扫口必须设置在本层,其它建筑物可以采用在地面上设清扫口,也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2.18条,“如采用单立管特殊配件或管道时,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PVC螺旋管是否属“特殊管道”?

  答: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超过规范规定值后必须设专用通气立管;采用单立管排水系统时其最大排水能力仍不应超过相应的技术规程规定值。

  采用硬聚氯乙烯(PVC—U)内螺纹管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应符合CECS94:2002的有关条文规定;

  采用AD型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应符合CECS232:2007的有关条文规定。

  5、复式住宅楼底层设有水表和阀门,二层(或三层)卫生间用水点均为3—4个,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5(5)条规定,在配水支管的起端应设置阀门,住宅楼是否可不执行此规定。

  答:分户水表后为单元住宅所用的给水管道上可仅在入户处设一个总控制阀门。过多的检修阀门会增加泄露和故障点。

  6、以空气源热泵或地源热泵系统代替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可以?

  答:执行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7]361号,其中:“一、……。拟不采用太阳能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7、大型车库,上为住宅楼,其卫生间污水,与厨房废水立管在车库顶棚下,是否可设一水平横管,直接排至室外?

  答: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在住宅层已经分别设置后,在其下端的水平管或埋地管,仍宜分别排出室外。

  8、对于设有浴盆、洗脸盆等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明确不要求热水(或无明确说明、但未提及热水,也未有热水系统设计),是否一定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设有浴盆(或淋浴设施)的公共建筑,应执行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361号文,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9、住宅大便器仅提出采用节水型,未注明一次冲水量小于6l,是否违规,如何定性?

  答:只要注明“节水型”,即视为不违规。

  10、中学化验室排水是否要经处理后排放?

  答:应设小型废水处理构筑物(如酸碱中和池等),处理后排出。

  11、综合楼、宿舍楼等非住宅类建筑,分体空调冷凝水未设计为有组织排水,审查时如何处理?

  答:作为“其它”类问题提出。

  12、空调搁板上设地漏,空调冷凝水排至地漏,对于空调排水已是间接排水,请问其主管底部还需间接排水吗?

  答:连接外墙上空调搁板上的空调冷凝结水排水管仍宜设计为间接排水方式。

  13、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主立管预留管设计在住宅套内,如何审查?

  答: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主立管预留设计在住宅套内,作违反《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5.3条论(强制性条文)。

  14、公寓办公楼中设有卫生间、厨房(敞开式),排水立管能否合并设置?

  答:宜参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卫生间和厨房排水立管分别设置,但如果是合并设置,不作违反强制性条文论。

  15、人防地下室设计:当给水管道及自喷管道由人防洁净区进入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时,人防区内侧是否要设防护阀?

  答:可以不设防护阀,但穿越防护墙处要设密闭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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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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