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5.2.3条对边框和角柱的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系数有规定: 5.2.3 水平地震作用下,建筑结构的扭转耦联地震效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则结构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时,平行于地震作用方向的两个边榀各构件,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一般情况下,短边可按1.15采用,长边可按1.05采用;当扭转刚度较小时,周边各构件宜按不小于1.3采用。角部构件宜同时乘以两个方向各自的增大系数。 又在6。2。6条再次规定: 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拄,经本规范第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这不是增了又增吗?怎么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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