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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版《标准》的5个变化
1、风井面积急剧增大
第3.4.2条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3.4.5~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注:
1、表3.4.2-1至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其送风量按合用前室确定。
2、风井位置有讲究
第3.1.3-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人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需设置送风机房
第3.3.5-4条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第3.3.5-5条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楼梯间开窗方式
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第3.2.2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
第3.2.4条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第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5、风道材料选择
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第3.3.8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二、新版《图示》的8个变化
1、第1页在“总则”前增加序号“1”。
2、第25页、第26页替换了其中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使其对标准的原意更准确。
3、第79页的“4.2.4图示3a”中删除了“L1≥1.5m”的标注,同时,“注释2”中也删除了同样内容。
4、第98页的“4.4.3图示”中排烟支管上增加了“280℃排烟防火阀”,删除了“风口控制要求”中“常闭排烟口”280℃自动关闭的字样。
5、第112页的“4.4.12图示3”中侧墙上安装常闭多叶排烟口前,排烟支管上增加了“280℃排烟防火阀”。
6、第138页的正文中,删除第4.6.5条的第3款。
7、第140页的正文公式4.6.10中,“t”改为“火灾增长时间”。
8、第143页“第4.6.12条[算例1]”:一是字体小了;二是结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将前厅排烟计算从“有喷淋”改为“无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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